建立联动新机制 多部门协同解决环境污染难题

19.08.2016  10:04

  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和案件移交机制,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与预警预报机制,与安监部门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环保局获悉,哈市环保局运用机制提升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和效果,在外部协同上,形成联动新机制,与多部门协同解决难点问题。

  据悉,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发布。《规定》指出,环保局和公安局在查处涉嫌走私废物、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或者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的,应及时请求对方介入调查;环保局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局,应自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后24小时内,完成案件移送工作。环保局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移送公安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时,可以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注重没收犯罪工具,以降低再犯可能。人民法院在审结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后,应及时将相关裁判文书抄送有关公安局和环保局。环保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公安局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环保局。公安局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五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局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件材料。移送案件的环保局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移送案件的环保局应当协助配合公安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此外,哈市环保局还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与预警预报机制,实时互传、每日会商,当大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向公众提供预警信息,共同应对霾污染和因不利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的区域空气质量污染问题;与规划部门建立季(月)度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落实省、市政府重大环境政策和重大环保项目,审定主要任务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对规划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与安监部门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安全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协作体系,在联防联控、调查、监测与评价4个方面实现统筹部署,提高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记者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