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法院创新方法实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最佳效果

22.03.2016  16:26

  富裕县法院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形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调解工作新机制,连续两年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判决,9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结合当事人心态开展调解工作。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心态类型不同,通常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因类而异开好相应的调解“药方”,大多能收到预期的调解效果。如对“报复型”的原告,着重疏导好双方矛盾,劝导被告主动认错赔礼,帮助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并引导原告理智、宽容面对被告行为;对“机遇型”的原告,则重点运用案件的事实证据打消其“牟利”念头和浑水摸鱼的思想,并通过“换位思考”等方法促其自觉挤干诉求中的“水分”;对“试探型”原告,则主要通过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先使其成为维权“明白人”,再引导其砍掉诉求中的虚高部分。如在审理被告人侯某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方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从赔偿能力来说,几乎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但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奔走在双方当事人所居住的农村,多方了解,将赔偿标准、项目、范围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尽量避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不知道赔偿标准而要求赔偿金额过高的情形。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后均做出了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结合当事人情绪开展调解工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不同点,就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被害人一方,一般都会情绪激动。有些案件,被告内心确实想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但受害人一方因一时激愤,提出了明显过高的赔偿要求,使被告人难以接受。对此,审判法官先作“冷处理”,通过“背靠背”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让当事人双方的情绪由“激动期”过渡到“冷静期”后,才着手进行实质性调解。耐心做好双方的信息沟通,加强对被害人的说服引导,帮助被害人平息过激心态,平和理性调整赔偿请求,进而和解双方诉争。

  结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案件调解难,难就难在双方各执一端,互不退让。办案中,审判法官将当事人双方的诉争分歧内容划为三类,并因类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首先,对案件事实方面的分歧进行认定,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的责任分摊、损失的大小、金额的计算等。审判人员注重利用刑事诉讼中所掌握的大量证据材料,按照证据规则和法理逻辑,引导双方当事人分析得出双方信服的结论。其次,理顺当事人对法律条文把握、理解、适用方面的分歧。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以“常识”、“习惯”代替法律,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各争一端,从而导致当事人双方在理解、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和分歧。对此,审判人员通过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权,帮助当事人双方正确把握、理解法律规定,消除分歧。

  结合当事人经济条件开展调解工作。在案件处理中,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不同,对侵权赔偿额的态度也就不一样。因此,在案件调解前,审判人员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以便采取对应的调解措施。如有一些案件受害人的家庭条件比较富裕,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要在道义上、面子上“讨个说法”。对此,审判人员通过动员赔偿能力较弱的被告人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以精神上的安抚换取受害人在经济赔偿数额上的让步,使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赔偿协议。

  结合案件类型开展调解工作。在案件调解中,审判人员注重结合不同案件类型特点,进行分类调解。如审理故意伤害案与交通肇事案时,虽然都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二者的主观恶性不同,调解的侧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前者,可以侧重强调被告错误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促使原来悔罪态度不好、认错不深的被告转变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积极作出赔偿;对于后者,则向受害人说明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性质,以取得其对被告人的谅解,达成赔偿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