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03.08.2016  18:37

  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新的《旅行社条例》送审稿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相较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有着较大变化。2日,记者专访国内知名旅游法专家李志轩,邀请他对其进行相关解读。

  处罚数额

  因游客年龄职业多收旅游费用旅行社违法所得低于30万的可罚30万

  首次规定处罚数额,旅行社或分社、服务网点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违法所得低于30万元的,可以罚款30万元。

  李志轩表示,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中,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由原来的

  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改为在旅行社违法所得低于30万元的,可以罚款3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送审稿,将行政相对人扩大至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如果分社或服务网点违反以上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分社或服务网点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强迫购物

  旅行社安排购物需与游客协商并确认

  “在《条例》中,对于饱受诟病的强迫购物、自费项目也有了更加有利于游客的规定,如果在出游过程中遭遇强迫购物,可以在30天内要求旅行社垫付货款。”李志轩指出,《条例》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旅行社如违反,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同时,游客也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

  不文明行为

  游客有严重不文明行为的将被限乘航班“针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也做了明确说明。”李志轩表示,《条例》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

  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对不文明行为有可能导致的后果细化,如果导游、领队能够更加细致地引导游客,将会大大提高游客的素质,减少不文明行为出现。

  在线旅游搜索平台提供虚假有偿信息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针对目前为游客、旅行商提供旅游服务的网络平台,李志轩表示,《条例》指出,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协助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些在线旅游是近一两年旅游投诉的‘重灾区’,《条例》中对在线网站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旅游网站。”(作者: 刘欣 唐文稳 )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