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何涛参加《黑龙江日报》民法典线上座谈会:将民法典转变为生动的审判实践

15.06.2020  20:20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一直占据绝大多数。2017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3932.7万件,占受案总数67.2%。黑龙江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103.8万件,占受案总数74.9%。所以,颁布民法典对人民法院来说意义非凡,将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提供更加全面、明晰的裁判依据和准绳。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和准确适用民法典,更新审判理念、转变裁判思路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和新挑战。

    人民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侵权责任纠纷一直是人民群众较为关注的一类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程度高。近三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347.7万件,占全部民事受案总数的8.8%。黑龙江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5.9万件,占比5.7%。此次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分为10章,共计95条,占全部条文总数的7.5%。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不仅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将对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其中“高空抛物”和“好意同乘”两个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关注,此次民法典关于这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了较为重大的改变和进步,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

    一、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原则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严重危害着社会公众安全。该类问题的久治不愈一直是城市管理部门和立法部门的一大难题,事后赔偿和追责问题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是新增禁止性原则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高空抛物,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立法态度。二是明确侵权人的直接责任,立法导向指明应尽最大努力寻找真正侵权人。三是明确由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责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赋予其承担补偿责任后的追偿权,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四是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高空抛物的规则体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倒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管理,并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公权力机关的调查义务,强调有关机关的介入责任。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主体责任会日益凸显,也将更有利于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查清和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认定责任分担的理由和依据也将更加充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将会有显著提升。

    二、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问题的处理原则

    随着机动车数量爆炸式增长,以及各地私家车单双号分日限行政策的实施,好意同乘作为值得倡导的互助出行方式日益盛行。但对于好意同乘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如何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切和广泛讨论。

    在以往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也一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一是之前没有关于好意同乘处理原则的特别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中虽然有关于“试乘”问题的规定,但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试乘人本身存在过错。另外,以营利为目的的试乘与属于互助行为的好意同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二是虽然好意同乘行为属于一种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本着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原则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的倡导,即使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责任。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往往不仅对驾驶人、搭乘人本身造成损害,人身伤亡的后果往往对各自家庭也会造成比较严重和长远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认定作出了较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责任减轻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驾驶人无偿搭乘的善良意愿,倡导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树立保护善良风俗的司法价值导向。另一方面,无偿搭乘人从搭乘机动车中获得了利益,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二是明确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区分。驾驶人仅在轻过失时受到“责任优待”,在重过失情况下与一般侵权人之责任相同,即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是要排除适用责任减轻原则的。

    所以,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人民群众对“好意同乘”的民事行为和可能造成后果就能够有一个提前认识及预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及分担的理由更加充分,案件处理效果也会越来越好。

文章出处:《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