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19.12.2015  08:28

  本报18日讯(记者闫紫谦)自201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实施《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这是记者从18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的。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