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田改水田俺了邻家地 双方争执未果法院平息

24.09.2015  19:08

        拜泉农户张某经所在村村委会同意,将自家旱田改为水田,筑起坝塄,不曾想今年雨水大,致邻家李某的旱田因坝塄阻挡积水无法排出,造成绝产。因赔偿一事双方争执未果,遂告上法庭。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大豆损失2 916元,终使这起相邻关系纠纷得以平息。

        据调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地邻。地块系南北垄,处于西高东低坡地上,原告李某家的地处于西侧,被告张某家的地处于东侧。今年3月份,被告李某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将自家承包的7、5亩旱田改为水田,并在自家地块上筑起坝塄。由于夏季雨水较大,因坝塄阻挡自然流水未及时排出,致使原告李某耕种的5亩大豆被淹并绝产。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就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 0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经该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承包的旱田改为水田,并在自家的地块上筑起坝塄,其虽处于坡地的低端,但未考虑到夏季雨水较多时,如何疏导积水问题,致使原告李某耕种的大豆因坝塄阻挡,积水无法排出被俺绝产,被告张某理应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而原告李某在受损事实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裁决。

        办案法官提醒,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如果行为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