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享就业创业优惠

16.07.2015  12:38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今年我省实施的新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享受一系列就业、创业优惠新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县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内予以注明,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符合自主创业条件,但创业资金不足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实现自主创业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主动求职的,可使用失业保险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