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虚标成交量,最高罚50万元

20.10.2015  09:40

  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在昨天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新起草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这部新法规全面规范了消费争议多发行业经营者的行为,有望使近年来出现的网购、电视购物等领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网购可“7日内无理由退货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

  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消费欺诈将处十倍罚款

  草案强化了消费侵权的法律责任,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违法使用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列出“霸王条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种行为属欺诈

  草案对经营者合法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并详细列举了12种常见的欺诈行为:

  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充合格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或过期商品。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标示。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隐瞒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版权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商品产地、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从事经营活动。

  销售依法应当检验、检疫但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

  六种规定属“霸王条款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列举了6种常见的“霸王条款”: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重做、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以及

  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促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

  接受其不公平、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