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10月起实行,市民遇无证执法可拒绝

15.09.2015  18:35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从事行政执法须参加考试取得证件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行政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执法涉及亲属执法人员要回避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罚款不得与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罚款不得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收取费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应当开具票具、清单,并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法制审核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冻结银行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信息来源: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