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14年第6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情况

27.06.2014  16:38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14年5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部分媒体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移送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主要有:

  一、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益康胶囊”。广告宣传中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壮阳春胶囊”,其功能主治为“补肾壮阳,生髓益精。用于中老年男子衰老体弱”。广告中则宣称“坚持服用该药品,得到证实的效果有肾脏亏虚、年老色衰、身心疲惫、失眠健忘、阳痿早泄等几十种”。该药品广告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广告中还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沈阳中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健食品“竞力牌清基胶囊”。该产品是保健食品,广告中却宣称“可以直接修复细胞,治愈各种疾病,外用效果也非常好”。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贵州安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皮肤康复理疗器(广告中标注为“西夏红皮肤康复理疗器”)”。广告中宣称“西夏红激酶抗癣,分癣分治。专治银屑病、湿疹、皮炎。被国内国际医学界誉为皮肤病康复史上的里程碑”。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广告中还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现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表(2014年第6期)》印发,以加强对汇总表中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