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过的产品不能代言

01.09.2015  10:39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广告法,今天起正式施行。据介绍,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代言、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等内容被写入新广告法。此外,婴幼儿乳制品不得声称“可代替母乳”,不得为未使用过的产品代言等详细规定也出现在新广告法中。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广告法新增33条,删除3条,同时修改37条,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明星代言广告被明确纳入新广告法管理范畴。商家不得利用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增加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