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经常遭谩骂也属家暴

02.03.2016  11:09

  根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2.7亿家庭中,24.7%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者,家暴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在现实生活中,—些遭遇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往往选择沉默。即使有人积极维权,由于举证和认定的难度,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昨天起正式实施,“家事”有“国法”管了。

  如何用新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妇联和律师结合我市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为读者解读。

  精神暴力侵害行为也属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 2010年,赵女士与小李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同居。赵女士随后发现小李好逸恶劳而且有赌博的恶习。近一年时间里,小李几乎每天都辱骂赵女士,并声称如果还口就打断她的腿。赵女士想知道,小李的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她和小李是同居关系能否得到妇联帮助?

  【专业解析】 反家暴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此外,反家暴法首次把同居关系列入了适用范围。

  刘文卫律师介绍说,未婚同居的男女朋友或离婚不离家这一部分特殊人群之间若发生暴力行为,新出台的反家暴法依然适用。在这个案例中,小李虽然没有殴打赵女士,但仍然属于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的范畴。

  学校医院发现家暴有依法报告义务

  【典型案例】 2012年,郭女士与小王婚后居住在小王所在单位宿舍。两人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小王有打骂郭女士的行为。其间,小王所在单位曾数次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但由于二人感情已经破裂,郭女士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小王所在单位证明其曾对郭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法院最终同意郭女士的离婚诉求。

  【专业解析】 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强制报告制度。”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杨雪英介绍,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发现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杨雪英说,家庭暴力大都发生在家庭的封闭空间里,学校、医院、公安机关以及具有保护义务的机构工作人员,见到这种情况就应去报告。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遇到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 家住道外区的张女士与丈夫结婚20余年,其间不断遭受家庭暴力。得知情况后,道外区妇联及时介入,联系当地派出所,向张女士的丈夫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其丈夫仍不思悔改,反而到张女士娘家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随后,道外区法院下达了全省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专业解析】 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程度不尽相同”,王芳启律师介绍说,当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时,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以令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