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直在哈尔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热费变“明补”

31.08.2014  12:11

  黑龙江新闻网讯(仲崇立记者马云霄)随着今年供暖期的临近,热费问题再次引起百姓关注。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而且实行一职一贴,双职工男女双方同等享受热费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底,省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热费补贴范围是省直驻哈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哈市热费价格、职工热费补贴面积和热费补贴系数核定热费补贴,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热费所需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热费补贴标准为:“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其中,“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热费补贴系数”为90%。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此外,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编辑:陈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