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排污防治条例明年施行 遥感测排气污染

17.11.2016  04:09

  日前,《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进行了19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奖惩措施。

   发现机动车排污可举报

   三次不检验最高罚两千

  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者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已告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的,处以500元罚款,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600元罚款;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2000元罚款。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条例修正案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遥感抽检机动车排气污染

   对行驶中排黑烟进行抽检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正案规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并告知机动车所有者。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对行驶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未受环保部门远程监控

   最高处十万元高额罚款

  此外,条例重点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其中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如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并处以5万元罚款;如未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或者未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5万元罚款;未公示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信息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