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08.09.2016  21:17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商务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为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现将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学习,严格执行公告有关规定。


    附件: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