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检察院】9条措施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民营经济

10.02.2020  00:02

  2月9日,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据了解,此意见是按照黑龙江省检察院和齐齐哈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部署,紧密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制定的。意见着眼于特殊时期工作特点,既重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更注重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发挥民营经济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作用,在营造法治环境、涉企案件办理、企业纠纷维权、社会综合治理等九个方面提出了服务措施,有力地指导了疫情防控时期检察服务民企的工作。
  这九个措施是:

   ——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络配合,及时掌握涉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销售伪劣防控药品、器械及其他疫情防控材料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权益。

   ——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对企业涉罪人员应慎用强制措施,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以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依法动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检察机关对已经受理的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案件,建立民营企业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疫情应急专班联络员的沟通、协调作用,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指定专人受理、流转、办理案件,保障案件依法快速办结。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及其企业涉罪人员,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开通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监督快速通道,加强行政诉讼监督。 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切实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行政争议。

  ——妥善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民商事纠纷生效裁判案件。 对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生效裁判,综合考量认定不可抗力或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等情况依法监督,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运用检察和解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 尤其对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医疗卫生用品供应等领域发现的监管漏洞,应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涉及执法对象系民营企业的,应以防疫工作需要、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在严打严控同时,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努力发现并建议执法单位对民营企业轻微的苗头性问题积极作为,正确引导。   

   ——积极参与疫情期间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与工商联沟通联系,主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开展与企业有关普法宣传工作。充分延伸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制发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堵塞漏洞,完善防控措施。

   ——加强对下指导与经验总结。 基层院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由市院对口部门实行专人指导。办案过程中要做好典型案例的挖掘与总结,及时推广经验,指导办案工作。要严肃宣传报道纪律,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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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哈尔滨2月24日电(记者王建)黑龙江省黑新华网黑龙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