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18.01.2016  14:37

各市(地)林业(营林)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委托执法单位: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10月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法律责任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幅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细化标准,与本条例同步实施”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林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6年1月14日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

      1.不足100立方米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达到100立方米不足500立方米的,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达到500立方米不足1000立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达到1000立方米不足1500立方米的,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5.达到或超过1500立方米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已经证明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三类是指已经证明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

1.引进外来物种或放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三类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二类的,处以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一类的,处以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引进一类、二类外来物种或放生一类、二类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因过失意外造成逃逸、扩散、外泄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因主观故意向野外扩散、放生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已对当地生态环境平衡产生严重威胁和影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中,逾期未恢复或者对湿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

1.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2万元罚款;

2.面积达到20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面积达到3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达到4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6.面积达到6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7.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不足80平方米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8.面积达到80平方米不足90平方米的,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

9.面积达到9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不足150平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12.面积达到或超过200平方米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