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部署2013年度以前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有关工作

27.10.2014  17:49
      黑龙江省林业厅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市(地)、县林业局,认真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以前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2013年以前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有关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施请款和贷款存续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项目单位和个人在贷款期限内的付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依据利息结算单据结算贴息资金。二是要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三是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专项必须用于符合林业贷款条件的种植业、林业以及林产品加工和多种经营等林业龙头企业项目和林场、苗圃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利息补贴。在省林业厅的通知下发前,省财政厅已经将中央财政核定我省的2013年度以前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达有关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