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3号)

24.10.2018  11:30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相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8年10月12日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林业生态保护

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使用的用于我省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森工总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省森工总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天保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其中: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政府事务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等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社区、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

第六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安排设备购置和修缮费项目支出采取提前申报核定办法。设备购置和修缮费项目预算应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支出,编制预算必须详实,经提报省森工总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纳入天保资金年度预算内方可执行。设备购置和修缮费项目预算随天保资金年度预算报送省森工总局。

第七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林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其中: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用于补助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以弥补人员经费缺口为重点,支持解决全面停伐后出现的突出问题,重点用于保障林区干部职工基本生活和林区社会正常运转的补助资金,资金使用方案采取一年一定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龙江森工集团共同研究制定。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省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30%,我省根据本省社会保障政策落实。

第十 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

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止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基层林业局承担的社会职能情况、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

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止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至2020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     省森工总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岗位以及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岗位国有在册职工人数,各天保实施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向省森工总局报送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人数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 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于每年2月28日前,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财政部驻黑龙江省专员办。

第十 条   每年我省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指标20日内,省森工总局提出提前下达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分配建议、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十六 条   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国家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 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十九     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     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期限确定。

第二十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1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