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送近6万只林蛙安全回家 双鸭山市检察院观摩评议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2.04.2019  16:03
  “现在宣判:法庭全部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4月11日,经饶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讼的王某非法狩猎案当庭宣判。此案是双鸭山市检察院承办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双鸭山市检察院民行处组织全市两级院民行干警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观摩评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饶河县胜利农场14连东北约3公里处水稻田旁水渠内使用“地笼”、“张口等”等网具非法捕捞林蛙在池中圈养,共计非法捕捞林蛙59032只,总重量为829公斤,并先后售出林蛙1650克,约60只,获利200元。后案发后,王某向饶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饶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专案组迅速联系县森林公安局,派员及时跟进,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公诉部门依法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森林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经国家林业局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王某非法捕捞的林蛙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
  2018年11月12日,饶河县检察院对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启动立案程序。11月13日,在饶河县南湖湿地公园内,饶河县检察院检察长会同县相关单位人员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查获并清点59023只黑龙江林蛙,全部放归自然。11月14日,饶河县检察院将案件具体情况向双鸭山市检察院汇报。双鸭山市检察院院民行处收到该案后及时进行阅卷研究,针对饶河县检察院提出的林蛙价格认定问题,市检察院办案人经过查找资料,最终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认定林蛙为100元/只。经阅卷分析后,交由饶河县检察院快速办理。
  “大量违法捕杀野生林蛙,将会导致森林病虫害发生,势必对湿地保护区和黑蜂保护区带来连锁反应,破坏本地生态平衡。”在庭审现场,承办本案的公诉人、饶河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宏旭一方面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一方面当庭普法指出:“黑龙江林蛙以昆虫和蠕虫为食,每只林蛙一年可捕食3万多只森林害虫,是名副其实的‘森林卫士’。希望被告王某通过本案能够深刻反省,切实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陈宏旭在庭审中也呼吁,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守护美丽饶河,为子孙后代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幸福的家园!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饶河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该案的成功诉讼打响了双鸭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枪,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办案指引,必将对拓宽全市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提高公益诉讼取证、出庭应诉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观摩的干警各抒己见,谈体会,话感想。



  “该案是双鸭山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效果上,还是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落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上均意义重大。”双鸭山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付博在听取大家评论之后说,各院要通过本次庭审观摩和评议活动,进一步总结经验、找差距、转变司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加以研究,确保今年全市公益诉讼起诉工作能有一个新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