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网店不公开“电子营业执照”要受罚

28.12.2016  12:35

  近日,我省出台《黑龙江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引导网络经营者申领使用电子标识。网络经营者应当主动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

  电子标识的申请、核验和发放实行网上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电子标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电子标识与网络经营者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域名一一对应使用。申请者开设有多个网站(网店)的,可一并申请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结。核验通过的,在省电子标识统一发放网页上进行公示,并为申请者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

  申请者应当在核验通过并进行网上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网络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其平台内网店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该规定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作者: 于海霞 )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