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休年假胜诉案”的范本意义

09.11.2016  20:35

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11元。该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杨先生提出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按照《劳动法》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带薪年假虽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但目前我国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存在,有的单位甚至不能保证员工正常的法定休假,更不用说兑现年假等福利假了。

法定带薪年假为何应休未休?从以往来看,多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劳心劳力。看看杨先生的案例就可知,杨先生向法院起诉到最终赢得了官司,其间经历多个回合,先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即使到了法院也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历经一波三折最终才胜诉。另外,举报渠道不畅通、取证过程艰难也是带薪年假难休的重要因素。

杨先生的胜诉充分表明,依法享有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虽然维权过程中历经波折,但杨先生最终获得胜诉,具有一定的范本意义。杨先生案子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警示:一是劳动者要有维权意识,一旦遭遇不公平待遇,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二是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以及完善跟进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假权益。

(来源: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