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十三五检察印记”之一 【今日荐读】中国检察的“时代之问”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检察理念更新

06.01.2021  11:30

    ◎格局之问:检察事业应当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构建起“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全新法律监督新格局

  ◎路径之问:监督与办案怎样做到辩证统一?——围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树立一系列监督办案新理念

  ◎境界之问:检察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勇于承担第一责任”的境界强化求极致的工作理念

  ◎担当之问:人民检察院如何为人民担当?——以“三个自觉”理念为党的事业担当、为民担当、为检察履职担当,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追梦人”

  编者按 为迎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系统展示五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的检察实践,检察日报从今天起推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十三五检察印记”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这个冬天有点冷。除了物理意义上的气温骤降,温度之低更甚于往年冬日之外,仍在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也让人们有些堵心。

  这个冬天又不太冷。因为千千万万人的坚守和担当,中国率先控制住新冠肺炎疫情,率先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实现正增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新年贺词所说:“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每个人都了不起!”

  的确,平凡坚守的每个人都了不起!无论是抗疫时期还是岁月静好的平常日子,正是每个平凡人以“我在”的状态做好自己的事情,才让众多的人感受到“小确幸”,即便身处寒冷中也能感受到温暖。这样的温暖,曾经“很受伤”的谷女士在这个冬日里也感受到了——

  杭州余杭的谷女士不曾料到,自己仅仅因为取快递,就被人偷拍,还被恶意编造“出轨”信息在网上传播,遭遇“社会性死亡”。谷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依法惩处诽谤行为。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和当地司法机关一道,将该案由自诉“升格”为公诉。2020年12月26日,得知司法机关的这一决定后,谷女士当天就在微博平台@当地公安、法院和检察院,表达感谢。

  从行政拘留处罚到刑事自诉,再到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澎湃新闻发表评论称:“从自诉到公诉,这既是响应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对既有刑法条款的创新应用。”

  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赢得许多“围观”的网友点赞,一位网友评论:“对法定自诉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立案追诉,体现了法治自觉。新时代,网络社会,诽谤犯罪成本必须加大,公民维权成本必须降低。点赞公安、点赞检察!”

  此案也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发文称: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作为,当事人也有权向检察机关请求公诉,理应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的增长点。

  创新应用刑法条款,将自诉升级为公诉;“唤醒”正当防卫制度,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创新检察履职方式,巡回检察显示威力……不难发现,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检察机关在主动担当作为方面有一系列“大动作”。这些“大动作”背后的逻辑和动因是什么?——一切皆因检察理念的转变。

  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检察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理念指引检察机关呈现出怎样的新气象?一切得从2018年春天的那道“检察思考题”说起。

  格局之问:检察事业应当实现什么样的发展?

  “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构建起“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全新法律监督新格局

  提起2020年的流行语,很多人大概会想起“内卷”一词。

  “内卷”,本意是指人类社会在一个发展阶段达到某种确定的形式后,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网络语境下的“内卷”,更多地表达一种消耗精力的死循环。检察事业如何避免“内卷”,实现创新发展?这是每个时代的检察人都面临的思考题。

  在共和国的检察史进程中,2018年的春天无疑是一个崭新的起点。回放历史影像不难发现,新时代新坐标,让检察机关面临极大考验:

  时代坐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些新要求必然会在司法领域、检察环节体现。

  法治坐标——全面依法治国继续深入推进,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更高要求。

  改革坐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双重叠加,使检察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

  那么,置身于转型期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作为、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实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这样的“检察思考题”,考验着刚刚履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的智慧。

  2018年3月,全国两会结束之后,最高检党组审时度势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工作要求。但面对一系列挑战,检察事业如何谋?怎么强?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做到了讲政治、顾大局,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顺利完成了转隶。但确实有的同志有失落和迷茫的心理,认为没有查办职务犯罪这个‘大杀器’,法律监督再也‘硬’不起来了。”针对一些检察人员在反贪反渎转隶后“存在感不强”的担忧,最高检党组一直在思考应对之策。

  这样的担忧,凸显的是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个由来已久却又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工作重心集中在反贪、反渎部门,形成检察工作“不平衡”发展,特别是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平衡发展,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这一点,仅从当时的最高检机构设置上便可见一斑:最高检刑事检察部门共有130多个编制,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都挤压在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个部门,仅有30多个编制。由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弱势”地位,相关领域的司法办案自然也强不起来。有人戏称检察机关是“不完全检察”“不完整办案”。

  显然,这样的“不完全检察”既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要求,也不能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的全方位需求。

  一定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在检察领域,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全方位的需求!

  问题在哪里,出路就在哪里。最高检党组化转隶为转机,提出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理念,决心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构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适应检察权运行规律、适应全面依法治国需要的法律监督新格局。

  理念一旦清晰,崭新局面便势如破竹——

  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十大检察厅”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向中外媒体亮相,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和“十大业务”板块确立;同年3月15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首次明确写进全国人大决议;一个多月后,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也从立法上明确了“四大检察”职能;同年底,省以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基本完成。

  “改革承载着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履行的热切期盼,承载着广大检察人员对检察事业再创辉煌的时代担当。”对这场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的改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如是评价。

  此后数年,这样的判断得到了印证:全新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如同大推力发动机,驱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高速运转,“检察生产力”得以充分释放。在这一过程中,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理念愈加清晰。而在这一理念引领下的检察事业实现了如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所说的“五个重”:“观念重塑、职能重构、组织重建、士气重振、局面重开!”

  路径之问:监督与办案怎样做到辩证统一?

  围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树立一系列监督办案新理念

  案件中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案件中有民心民生民利。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途径。

  曾几何时,社会上、学术界一度有质疑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声音,甚至在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少数人在检察权、监督权、司法权的具体概念上纠缠不清。对这样的声音和倾向,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如何看待?

  “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因为有少数人质疑就去‘打嘴仗’,而是要理直气壮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怎样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两个字:办案!”就办案与监督的辩证关系,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并进一步指出:“办案是硬道理!无论是监督权、检察权还是司法权,最终都得落实到办案上。‘四大检察’要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同样离不开办案。案件办不好,最终什么都落实不了!”

  对“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的精髓,一位基层院检察官有着通俗的诠释:离开办案讲监督,越讲越糊涂;围绕办案讲监督,越讲越清楚。

  检察监督办案应当追求怎样的效果?人们或可从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中看到检察机关的良苦用心。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江苏昆山“龙哥”案、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让一度处于“沉睡”状态的正当防卫制度被“唤醒”,既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也体现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理念——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护无辜。

  一位长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坦言,“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只被看作犯罪追诉人和惩治者。不少检察人员往往也认同这样的‘标签’,重打击轻保护。”

  显然,这样陈旧的理念已经严重束缚了司法办案工作,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基于此,最高检党组提出要按照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要求,强化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理念,既做犯罪的追诉者,也做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不难发现,时至今日,围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形成的一系列检察监督办案新理念,正不断刷新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认知——

  在“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指引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以诉讼为目的,很多时候诉前检察建议便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实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民群众“皆大欢喜”的目标。

  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理念指引下,检察机关坚持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既遵循“文本法”,又遵循“内心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境界之问:检察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以“勇于承担第一责任”的境界强化求极致的工作理念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数百年前,一位叫顾炎武的先贤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观念。

  数年前,我国台湾忠信高级工商学校校长高震东在演讲时说:“天下兴亡,我有责任。”

  不久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娄凤才撰写的《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一经刊发便引发广泛讨论。对“第一责任”争论的焦点在于: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否匹配?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位高而权不重,难以担得起“第一责任”。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人认为这是“给自己找事,把屎盆子往自己脑袋上扣。”但更多的人从担当精神、自我加压等角度看出这一提法对倒逼司法机关强化自身责任、形成司法合力的正向引导和促进作用。

  讨论持续几天后,最高检官方媒体发出《检察人要勇于承担第一责任》的评论文章,被视为最高检对“第一责任”的认同。从“匹夫有责”到“我有责任”,再到“勇于承担第一责任”,传递的是什么样的检察理念?

  在最高检领导看来,提出第一责任,不是纠结于权力与责任的匹配问题,更多的是自我反思、自我加压的一种情怀、一种境界。以刑事检察工作为例,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刑事司法诉讼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监督与办案的双重纠错、防错职责。只有认识到检察办案环节对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第一责任人的态度求极致地做好各项检察办案工作,才是真正地以人民为中心。强调“我有责任”和“第一责任”,其实质就是用责任倒逼检察机关树立求极致的工作理念。

  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詹晓红看来,不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也要有“第一责任”的境界和情怀:“有了‘第一责任’意识,就会严格把关,严格依法办案,更加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个案件。”

  长期关注司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对此深表认同:“不仅是检察官,如果每一个司法官、每一个法律共同体都能把自己看作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都以‘第一责任’求极致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就更容易实现。”

  在河南省信阳市流传着的“一条河流的胜诉”的故事或可视为检察机关办案求极致的生动诠释——

  塔沙河是淮河上游重要支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塔沙河上采砂过度,曾经清澈的塔沙河变得浑浊不堪。信阳市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非法采矿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被告修复生态环境。因为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成效,信阳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丁书峰称“这是一条河流的胜诉”。但“胜诉”之后,信阳市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举一反三,助推生态环境修复。仅2020年,在检察力量的推动下,信阳市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799.65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1处,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42.5亩。

  担当之问:人民检察院如何为人民担当?

  以“三个自觉”理念为党的事业担当、为民担当、为检察履职担当,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追梦人”

  千古风流在担当,万里功名须躬行。

  岁末年初,一部人物关系复杂、剧情扣人心弦的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热播,收视率远超同期剧。

  与几年前《人民的名义》走红不一样的是,彼时,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能转隶还没有完成,《人民的名义》借了反贪的“光”,而《巡回检察组》借的“光”则是一项全新的检察履职方式——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巡回检察从无到有,并写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长期以来,实行以派驻为主的检察监督方式,尽管在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等的同步监督和日常监督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这一方式同时也存在人员相对固化等问题,影响监督质效。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最高检在2018年5月部署开展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的优势在于可提高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问题。

  巡回检察试点之后,很快展现成效——由于机动性和灵活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纸面服刑”等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对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监督监狱、看守所等对被监管人的教育改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也正因为如此,仅仅5个月之后,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不少专业人士认为,巡回检察是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

  一粒沙里见世界。细数近年来最高检党组心心念念的重点工作,和巡回检察一样,许多都是主动作为、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没完没了地抓“一号检察建议”,为未成年人保护构筑起坚实防线;主动公布检察业务办案数据,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天气预报”;用真情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建立“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防止程序空转,让当事人对司法办案程序感觉“友好”;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推行检察公开听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担当和作为,也被外界视为践行“三个自觉”的生动实践。

  何谓“三个自觉”?这是最高检党组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理念。简而言之,就是党章有要求、中央有部署、法律有规定、最高检早已明确的各项工作安排,不需要一再强调和反复部署,就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抓好抓实。

  担当也好,自觉也好,若没有扎实的履职能力,如何为党的事业担当、为民担当、为检察履职担当?“三个自觉”也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为避免推着干、等着看的“无为主义”,在强化检察人担当意识的同时,最高检下大力气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以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为抓手,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倒逼检察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抓基层强基础,采取一揽子举措配强基层检察院“一把手”,把为党分忧、为民服务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落实在基层;

  抓好“三个规定”填报,抓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诗人有云:永不沉睡的良心,不断鞭笞着人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院的初心使命,也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行动,更是检察履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正如最高检党组强调的那样,必须清醒地看到,进入新时代新的发展阶段,面对党中央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履职还有不小差距。

  不念过往,不畏将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坐标上,2021年注定是不寻常的一年——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百年华诞。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作为,为党的百年华诞献上“厚礼”?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三个自觉”的检察人,必将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追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