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将落实“八项禁令”

02.09.2015  15:59

  东北网9月2日讯  (刘兆达  记者  雷蕾)  记者9月2日从黑龙江省检察院获悉,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并针对侦查工作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细化操作规范,强化内部外部监督。

  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佟强介绍说,检察机关要监督别人,必须要先管住自己,特别是八项禁令这“八个红杠杠”坚决不能碰。

  据介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指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省检察院结合《八项禁令》,立即启动制定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涉及案件财物管理的4个重点部位、7个重点环节、3项重点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重申,要求扣押的款物必须存入合规账户;办案部门必须在3日内把扣押款物与案件管理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案件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在扣押财物管理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等,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完整有序、责任明晰、衔接顺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强制措施,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既重视充分发挥这项强制措施在突破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又注重严格管理,在强化看管、保证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工作,并围绕这个总体目标细化执行操作规定32项,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各环节操作。省检察院要求,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场所必须报上级院批准;凡是决定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前同公安机关沟通协商,提前部署警力,不得由检察人员替代公安机关行使监管任务;严禁以检察机关名义对纪检监察对象采取指定居住监视居住措施等,确保在这项强制措施的使用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项规定》的核心是确保各项办案安全,为此,省检察院制定印发了《办案安全手册》,其中细数了办案安全风险防控措施48条和办案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1起。手册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从基本要求、询问和讯问、搜查、检查身体、看管、押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7个方面,对影响办案安全的关键环节作出详细规定。收录了全国近年来发生的21起典型办案安全事故,根据不同的办案安全节点分类,并在每一起安全事故案例后附案例启示,分析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原因。

  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地在办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之前,都要组织反贪干警和司法警察集中统一学习,查办案件中对涉及办案安全的关键环节要随时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省检察院反贪局还随时不定期对各地学习和落实《手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有效执行。目前,全省反贪、反渎干警和司法警察人手一册。

  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八项禁令》的内容和要求,欢迎和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当事人的监督。全省各级院及时将八项禁令的内容通报给人民监督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同时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省检察院检察长和主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亲自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意见,请大家帮助“诊脉”,就检察机关在执法司法中还存在哪些不规范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整改,听取意见建议,并要求认真梳理,逐条对照,对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推动侦查行为规范运行。

  针对律师提出的会见问题,省检察院要求,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要求,依法及时许可辩护,严禁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对于法律规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许可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内答复。既使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省检察院要求,对于受理的检察机关或检察干警违反八项禁令的举报、控告,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于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做到有责必问,真正确保禁令落到实处。

  据了解,省检察院将于10月份由反贪、反渎、控申、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市分院、基层院就贯彻落实《八项禁令》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今年查办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八项禁令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强化办案措施,促进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