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面对即将迎来“大修”,七台河市检察官们是这样想的…… 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无缝衔接

20.12.2019  20:45
【编者按】 2019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29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将迎来大修之际,七台河市检察院针对《草案》的部分条款内容,深入思考和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与日后施行的《未成年保护法》实现无缝衔接的问题,现将探索与思考的问题辑编如下,以供争鸣。
修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颁布实施,2006年、2012年经过两次修订,是未成年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作为一部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对现行法律的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措施和保护的责任主体等进行明确规定,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同时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此次修订是历年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草案围绕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短板加以补强,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管束与矫正的法治理念,昭显了立法专业化的提升,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衔接亮点一:司法机关拟介入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规定司法机关“对于具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因未达法定年龄而不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教育矫治措施”。草案首次增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案件、家庭、学习、就业等情况进行沟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疏于照顾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二款规定“因未达法定年龄而不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适用前款规定。”上述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的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高度契合。
  根据上述条款,司法机关将针对不同行为分级处置及矫治未成年人。办案人员日后可以约谈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家长,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比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也无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但此时家长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约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所以家长们可要注意了,管好自己的宝宝,千万不能放养、散养,未成年人自己也要注意了,千万避免随意侵害他人权益,免得和家长一起被叫去司法机关喝茶,接受强制性家庭教育。 图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照片(左为律师)。
衔接亮点二:拟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代为提起诉讼或者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组织或者个人放弃权利或者在合理时限内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草案规定“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上述条款,在法律规定条件下,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将代为行使民事、刑事及行政等领域的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在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未成年检察部门可以会同公益诉讼部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可见,草案通过司法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进一步强化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实手段。检察官身上的担子更重啦。 图为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照片。
衔接亮点三:拟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充实了总则规定,新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针对未成年权益受侵害线索难以发现的问题,专章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可见,草案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上升为法律层面,且明确了强制报告主体,有利于更迅速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类侵害。
  2019年下半年,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于对全市76所公立学校和141所私立学校的进行未成年权益保护热线电话的挂牌,将教育局与检察机关的维权电话公布在各校正门处显著位置,拓宽学生、家长、群众投诉维权的渠道与方式,同时震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发动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保护工作,扩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覆盖面。 图片为七台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秀华为田家炳高级中学热线电话挂牌。
  衔接亮点四: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
    草案新增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定期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探索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查询与就业资格挂钩。2018年10月,最高检在办案中发现教职员工侵犯女童问题严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号检察建议),释放了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2018年5月,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七家单位共同成立了七台河市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支持与合作体系,2019年3月检察机关牵头将该体系扩大至全市十二家单位,联合会签了系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文件。其中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联合会签文件,共同探索在校未成年人安全与权益保护机制。会签文件从五个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全市各校深入开展防性侵安全教育,并进行自查整改,避免存在监管盲区。 图为七台河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研究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衔接亮点五:拟增设校园欺凌防控与处置制度,补牢校园安全保护网
    草案首次增设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近年来,校园欺凌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一些案件中,心灵扭曲的孩子作案手段之残忍,引发被欺凌者身体、心理伤害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让人触目惊心。草案的新增规定对全社会形成反欺凌的校园氛围、杜绝校园暴力事件有重要意义。 图为检察官调查走访中听取第九小学关于建立校园欺凌委员会的情况并给予肯定。   衔接亮点六:拟增设开展性教育、防止校园欺凌教育
  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可见,教育机构不能再避而不谈性教育,应引入适合未成年人身心与年龄的性教育课程。
  2019年1-12月,七台河市二级检察院共有48名院领导及检察干警加入未成年检察“蓝风帆”团队,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89场,检察干警结合办理的典型的案件,针对如何预防性侵害、预防校园欺凌、毒品犯罪、宪法的根本地位等四个主题,进行法治授课,有效帮助青少年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学生们的喜爱。 图为学生在检察机关的“拒绝校园欺凌,法治从我做起”倡议条幅上签字承诺。   据悉,草案中还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等措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监管部门履职责任将进一步加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值得期待。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一起携手,关爱我们祖国的未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