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监督 ——黑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安亮怡

15.06.2020  10:11
 

黑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安亮怡

  民法典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各方面成果,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集中法律表达。这部民法典,集成了主要的、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民法典必将对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深刻影响国家治理和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和福祉,决定国家和人民的现在和未来,也决定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在和未来。
  民法典充分汲取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单行立法、司法实践、法学理论成果,紧密切合了亿万民众的社会活动实践,具有雄厚、扎实的基础,消除了单行民事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澄清了一些法律模糊地带,进一步明确了人们民事活动行为准则和结果的可预期性,统一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尺度和标准,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加完备、系统、科学的监督利器,对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要确保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实施到位
  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的核心内核。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民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和任务。目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有:一是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二是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四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五是支持起诉,依法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员学习,充分准备,迎接民法典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任务
  第一,民事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民事检察的职责是监督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判程序监督、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此外还有一项职能是支持起诉。民事检察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指示,切实把民法典中体现的新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纠纷的办理过程之中,转变以往刑事检察一家独大的监督理念。
  第二,刑事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检察在办案中,正确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取得与故意侵占,欺诈与诈骗,高息放贷与“套路贷”,个人信息保护与犯罪,名誉侵权与侮辱诽谤,确保自己不办错案,离不开对民法典的深刻学习和领悟。
  第三,行政检察及其他检察要学习、贯彻执行到位。行民交叉案件日渐增多,行政检察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民法典为基础。行政检察及其他检察要把学好、用好民法典作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