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坤明出庭监督一起假释案件

25.04.2019  16:20

    4月24日9时30分,黑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坤明代表省检察院对罪犯张某假释案件出庭,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并当庭发表检察意见。该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担任审判长。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政法机关同志及社会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2004年3月30日,罪犯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哈尔滨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张某先后减刑5次,现余刑一年九个月。哈尔滨监狱因张某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良好,提请对其假释。   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张坤明副检察长与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张坤明与办案组人员先后到哈尔滨监狱提审了张某,到方正林业局实地走访了罪犯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林场的工作人员、被害人亲属、保证人、罪犯亲属和邻居、原同事,听取了各方对张某假释的意见,核查了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张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性格特征,假释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提出同意对张某假释的检察意见。
  张坤明副检察长庭前带领办案组成员精心准备,围绕假释实体、程序条件,对改造表现等事实情况、相关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制作了详细的庭审预案。   庭审中,检察人员就罪犯张某服刑期间表现、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是否可以假释等进行了调查、质证,并发表了出庭意见。合议庭裁定对罪犯张某假释,并当庭宣判,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
  庭审结束后,张坤明副检察长指出,假释作为一种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检察机关要从维护法律尊严和判决权威,实现刑事司法正义,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高度,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假释案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