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多种举措 加强财产执行监督

08.08.2014  12:22

  为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解决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法律监督存在盲区等问题,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财产执行监督。

  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针对检察机关接触不到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法律文书的现状。该院通过建立执行法律文书备案制度加强财产刑监督的。即在判决后法院应将包括单处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及时交该院监所部门备案,执行完毕的也要将执结通知书交该院监所部门备案。执行的过程中发生比较重要的情况,比如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随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该院监所部门。

  建立财产刑执行时限制度。针对财产执行中执行时限监督缺失的现状,该院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准确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执行时限的,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

  延伸财产执行监督触角。该院将加强对财产执行监督触角延伸到侦查阶段,即在监督财产刑的执行前就对侦查机关相关的侦查行为及内容进行监督。在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时就对可能判财产刑的嫌疑人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同步提供财产清单,为准确掌握财产状况、正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在执行前隐匿、转移财产,保障财产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加强检法财产执行监督联系。在财产执行监督实践中,该院切实加强检法沟通协调机制。该院在工作中发现作为罪犯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及时通知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针对未能执行或全部执行到位的财产刑案件,与该院一同对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羁押期间个人账户开支情况等展开深入调查。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题,强化刑事判决财产刑罚执行实效,该院与法院还确立了法检财产刑执行联席会议、财产刑执行情况移送报备等制度,以促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查询和控制。同时,对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的罪犯,可以认定其有明显悔改表现,在上级法院进行减刑、假释考察时,提出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罪犯履行财产刑义务的书面建议。(李奕歆赵兴德)

编辑: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