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活动 公布三大典型案例

25.06.2017  04:11

  2013年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执行监督新职能,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依法开展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共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201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积极回应。这是记者从6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今年1-5月,全省共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91件,同比上升225%,人民法院已回复采纳48件。坚持司法办案和化解社会矛盾并重,促成当事人和解6件,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息诉92件,维护了法院司法权威。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省检察院决定自2017年4月至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将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民事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不力和拖延执行等消极不作为,以及滥用职权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程序和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会还通报了3起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法官伪造当事人签名撤回执行申请

  1995年初,谢坤与王立合伙种地,共同经营三年,由于意见分歧双方未作最后结算分配。1998年6月,谢坤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王立返还谢坤74万元。王立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谢坤申请执行。2000年6月15日,法院执行法官付文故意伪造了谢坤签名的《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日,法院对该案以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谢坤申请检察监督。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和调查核实查明,落款为谢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是执行法官付文伪造的,法院以“撤回申请”方式结案违法,且在谢坤书面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王立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该案长达15年未执结。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建议给予执行法官付文相应纪律处分。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谢坤申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并给予付文行政记大过处分。2015年9月,中共佳木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佳木斯市监察局作出《关于4起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件的通报》,付文执行违纪案件被通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未及时执行离婚女拿不到财产申请监督

  林华与李东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林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确定李东给付林华13万元。2013年1月,林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李东住房公积金10万元。2013年6月,法院作出另一份执行裁定书,认定李东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华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首先按照规定,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法院超过规定期限51天才发执行通知书;其次,被执行人李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其后又多次从工资账户中将工资转出,但法院没有及时采取控制执行措施,导致林华的执行申请未能实现。

  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冻结被执行人李东工资及公积金账户,并对被执行人李东采取了拘留措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借钱起纠纷名下土地被查封检察院:儿子那份不该算

  钱双与孙奇、赵宇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钱双诉至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孙奇、赵宇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钱双欠款50120元。孙奇、赵宇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钱双申请执行。2015年12月19日,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孙奇名下五口人所有的在山泉镇合心村土地35.85亩查封。该土地分别是孙奇岳母(已去世)、孙奇、赵宇、及儿子孙甲和孙乙所有。孙甲、孙乙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龙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法院裁定将孙甲、孙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超出了应查封的范围,侵犯了孙甲、孙乙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龙江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孙甲、孙乙名下共计14.26亩土地的执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