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官员缘何“躲猫猫”

06.08.2014  13:29
  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审判中,官员常玩“躲猫猫”,只让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暂行规定》,将禁止上述现象发生。依照《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等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出庭。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考核。(8月5日《南方日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求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永远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关键要看其对待错误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政府的决定也是人作出来的,也难免会犯错误。当群众上访或状告政府的错误决定时,各级政府应敢于揭自己的“丑”,坚持“为民作主”的好作风。知错就改,把“民告官”当作是一种正常的监督渠道,当作改进工作、提高行政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坦然接受它,积极对待,不但不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反而会提升政府的形象,更好地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然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已经实施了20多年,不少地方也以各种形式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出规定,但“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以深圳为例,2012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531宗,但全年仅有11宗行政案件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从法治意义上说,每一件“民告官”的官司,都是法治与人治的交锋,都是草根阶层与“官尊民卑”传统势力的博弈与较量。而“民告官却不见官”的情形,分明是正不压邪,即人治压倒了法治。纵观这些民告官难的现象,笔者以为“民告官”难的源头,除了体制问题,根本在于少数官员“民本意识”淡化,“官本位”意识太浓,在他们身上还存在着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权本意识”,“官贵民贱”的陈腐观念。不少官员认为出庭应诉是件很丢面子的事情,甚至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以至面对民告官,对行政诉讼采取不答辩、不出庭应诉、不接受传票、不接受败诉的态度。甚至从小集体利益出发,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实施行政干预,千方百计地阻碍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行政诉讼是一个地方法制环境的“晴雨表”,“民告官不见官”会使老百姓对法庭和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如何面对行政审判,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因此,若要解决好“民告官”的难题,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除了建立相应考核机制甚至法律责任约束,关键在于加强群众路线教育,要让每一个官员都要牢记自己“公仆”的身份,“为民”的使命,强化执政为民的意识,这样才能推动我们的官员在行政诉讼中自觉地从“幕后”到“台前”,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朱海滔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