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提升“四大检察”品质的新动能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崭新时代的到来,必将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对于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我们准备好了吗?12月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实施民法典点了题、划了重点。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战略机遇
盛世修典。在传统德治中国,盛世的到来每每伴随重要典籍的诞生,比如《永乐大典》《四库全书》;在现代法治中国,民族复兴呼唤伟大的法典,民法典应运而生。
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我国曾经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工作,终于在2020年,这部凝聚着几代人心血的法典修成正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需要这样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指引。其实,对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格局初步建立的检察机关,又何尝不是如此。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又何尝不是有利于“四大检察”长远发展的重要契机。
最高检党组作出的判断是——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品质,并进一步将这项工作置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民法典为参照,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动深化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诉的形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对于这份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法律专业人士也“心有戚戚焉”,从不同角度对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职、如何贯彻落实民法典提出意见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朱虎表示:“民法典明确和保障了人民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为行政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行政检察监督也应当以民法典为标尺,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范围内,对减损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各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纠正。”
又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虽然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如何落实还需要更多配套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就此指出:“虽然法律已有供单独受害者逐个行使权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若无检察机关这样的‘保民官’挺身而出,勇于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陷入空转状态。”
循法而行,依法而治。学好用好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更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实施好民法典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俯拾皆是,维护人民权益的价值追求清晰无比。
对于民法典这部新时代的人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指出,“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以这样一种诗意的语言描述民法典对于人民权利无微不至的呵护:“打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民法典是循着人的成长轨迹而设计的,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打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整部民法典的七编是以权利为主线来组织其外在体系的,可以说中国民法典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
如何把这部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从纸面上落实到检察工作中,考验着检察官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认为,民法典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充分行使检察权,以更强担当做实做强做优新时代法律监督,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表示,要精准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大力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民事检察工作要围绕民法典发力很好理解,但其他检察工作如何与民法典发生关联呢?比如有的干警就认为,学习贯彻民法典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事儿,跟刑事检察工作关系不大。对此,最高检领导举了个例子进行纠偏:“不了解物权、债权、人格权规定及其原理,怎么能处理好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怎么能办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四大检察’之间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共通性;功能作用上具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性;内容上具有交叉交融性。”对于应如何转变刑事检察理念、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提出自己的观点,“要严格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工作职能、职权,保护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针对办案实践中涉及刑民交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权保护、国家赔偿等案件中依然较为普遍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问题,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能动功能,通过检察监督体现出法治体系中制度补益与规范完善发展,实现民法典在解决权利保护、新类型纠纷、社会行为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等领域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功能。”
理念要跟上,监督办案更要跟上
今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对于学习贯彻民法典,最高检领导提出“两手抓”的要求:
一手抓理念。“理念一新天地宽,学习贯彻好民法典,首先就要转变理念。要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价值追求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各环节,贯穿法律监督全过程。”
一手抓实干。“通过实干——监督、办案,真正让民法典落实落地,并在此过程中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最高检领导还为民事检察工作如何落实好民法典划出重点:“加强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办一件解决一类问题,引领法律的适用和法治意识的养成。”
钟某长期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注意到这一反常情形。在对钟某代理的8起案件进行对比审查后,发现多起案件中他并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且涉嫌利用代理人身份实施诈骗。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存在公民代理情形的诉讼案件严格审核代理资格,堵塞违法代理的漏洞。
对钟某类案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一个缩影。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表示:“民法典的编纂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我们在贯彻落实民法典中要不断完善类案监督机制,促使监督质效提升,有效减轻群众诉累,实现法检双赢多赢共赢,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开展“挂案”清理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平等保护”等核心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
河南省柘城县检察院对涉及民企的“挂案”积极开展清理活动,有两起“挂案”在近期得到清理。全国人大代表、柘城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宋静为这项工作点赞:“检察院积极作为,极大净化了全县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解决了民营企业家们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我必须给检察院点个大大的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