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推进强化标准执行工作的通知

16.12.2015  09:13

各市(地)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气发〔2015〕71号)和《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强化气象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气发〔2015〕58号)精神,建立标准强制执行制度及应用反馈机制,使标准成为装备准入和业务规范的“硬约束”,现将标准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气象标准化工作的认识

标准是国家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起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气象标准化工作是气象事业提质增效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信息化的重要环节,是气象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科技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标准化理念,将标准贯穿气象工作全过程,切实做到有标可循、依标办事。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标准作为提升业务技术水平和履行气象职责的重要抓手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门槛作用,通过标准化建设,推进气象技术、管理和服务的集约化、规范化,促进气象资源的共享和最优配置,为实现气象工作法治化奠定基础。

二、建立标准执行清单及应用反馈机制

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气象业务执行标准清单》(见附件1),根据本单位承担业务情况,建立标准实施清单,报对口主管处(室)审查同意后实施。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标准实施第一负责人,主管业务负责人为标准实施具体负责人。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气象局2015年确定的重点反馈单位和反馈计划》(见附件2)中实施意见收集、甄别和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气象局业务主管处(室)反馈。

各市(地)气象局要参照省气象局标准化工作分工,组织本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县(区、市)气象局建立标准实施清单和标准实施意见反馈机制,明确标准实施负责人,对口落实省气象局标准重点反馈计划中反馈意见的收集、甄别和论证,并向省气象局对口各主管业务处室反馈实施意见。

省气象局各相关处(室)要根据标准制修订情况动态调整各相关业务执行标准清单,明确标准重点反馈单位,逐年调整标准重点反馈计划,组织标准反馈意见的收集、甄别和论证工作,对口向中国气象局主管业务司(室)反馈,同时抄送省气象局法规处。各相关处(室)要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融入到各业务质量考核检查办法中,以标准规范来约束各项业务的执行和考核;要将标准执行清单和标准应用反馈机制工作纳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目标考核,切实将标准强制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标准实施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清单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在省气象局官方网站的各市(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气象局办公室、法规处将组织标准清单制度、信息公开的专项抽查。

 

附件:1.黑龙江省气象业务执行标准清单(截止2015年7月)

          2.黑龙江省气象局2015年确定的重点反馈单位和反馈计划


黑龙江省气象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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