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行政许可工作职责规定

16.03.2017  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气象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气象局各内设机构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工作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赋予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岗位的行政许可职权和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以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实行“主管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内设机构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内设机构承担的行政许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工作负直接岗位责任。   第二章   省气象局各内设机构许可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气象局办公室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宣传、公开和信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宣传科普活动; (二)归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决定等的政务公开; (三)承担行政许可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审查、决定和执法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公布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文本材料样式; (二)承担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工作(含现场核查工作); (三)负责审查过程中的陈述、申辩和听证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 (五)管理和监督防雷装置技术评价机构; (六)监督防雷检测资格证的考试和颁发; (七)作出准予、不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 (八)制作行政许可文件、证件; (九)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年度报告工作; (十)按有关要求和时限完成行政许可卷宗的编号、制作和移交工作; (十一)使用统一格式行政许可程序文书; (十二)查处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八条 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承担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事项的审查、决定和执法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公布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文本材料样式; (二)承担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负责审查过程中的陈述、申辩和听证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现场踏勘; (五)作出准予、不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 (六)制作行政许可文件、证件; (七)按有关要求和时限完成行政许可卷宗的编号、制作和移交工作; (八)使用统一格式行政许可程序文书; (九)查处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九条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送达、归档和执法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气象局行政许可窗口的日常管理; (二)承担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负责一次性告知和材料补正工作; (四)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 (五)承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分发工作; (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件; (七)负责行政许可卷宗归档工作; (八)使用统一格式行政许可程序文书; (九)监督行政许可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条 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办理时间超过法定或承诺期限的;     (四)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六)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行政许可文书、案卷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或者未按时限完成行政许可卷宗的编号、制作和移交工作的。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追究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内设机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内设机构履行原内设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市(地)气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气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职责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