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安办发〔2014〕42号)

08.07.2014  12:4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6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黑安办发〔2014〕25号)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6月下旬,省政府安委办组织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组成三个督查组,分别由主管领导带队,对部分市(地)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抽查和各地报送的情况看,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迅速,部门配合密切,收到较好效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市(地)在接到《关于立即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大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洪涛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市政府安委办立即组织开展联合大检查,特别针对松嫩两江沿线渡口和船舶,严查无证驾驶和非法违法营运行为,新闻媒体要全程参与,及时报导检查情况。佳木斯市政府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水上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哈尔滨市政府安委办下发开展水上安全督查通知,部署湿地节、端午节期间水上安全督查工作。齐齐哈尔市政府安委会立即召开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部署会议,成立由安监、海事、农委、交通、城管、旅游、水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全面排查辖区内重点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鸡西市政府安委办制定下发检查工作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此次大检查做详细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为较好开展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奠定了基础。森工总局各林业局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牵头,组成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小组,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检查不留死角死面。
      (二)各司其职,联合行动。各市(地)在开展大检查活动期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执法,联合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大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海事、交通、渔政、水务等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深入肇源镇、古恰镇、超等乡、茂兴镇和民意乡等五个涉水乡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黑鱼湖、鹤鸣湖、九道沟、连环湖、龙虎泡等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检查长途运输船、采砂船、渡船98艘,嫩江、松花江干线渡口5处,排查整改隐患112处,对12艘“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船舶依法进行停运处理。牡丹江市政府安委办组织海事、交通、安监、农业、水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抽查检查,共发现13个安全隐患,分别给海林市政府、宁安市政府、林口县政府下达督办指令,限期整改。黑河市政府安委办组织海事、交通、安监、水产、水务、旅游等部门成立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联合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通航水域及所有运输船舶、乡镇船舶(包括农自用船舶非法采砂船)和渔船,以及港口码头和渡口进行重点检查。共检查渡口8处、旅游船舶营运区4处、黑龙江干线码头3处、抽查航运企业5家,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29项,现场整改3项,限期整改26项。在联合检查中,各地各部门共商对策,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实现执法资源和信息共享。
      (三)广泛宣传,增强意识。佳木斯市大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坚持走全社会联动宣传教育之路,在各县(市、区)广场、渡口、乘船点、村屯设立宣传站点。以韩国“岁月号”事故为例,利用标语、横幅、LED显示屏、宣传单、媒体报道等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伊春市通过广播、墙报、板报、影碟播放、印发资料、出动宣传车艇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水上安全宣传活动。大庆市在开展检查活动期间,市电视台、《大庆日报》和《大庆晚报》的媒体记者一直对本次安全大检查活动进行跟踪采访报道,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了广大船员的责任意识和游客的安全意识。省农垦总局各管理局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契机,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大力营造浓厚的水上交通安全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懈努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市、县政府职能部门和水上运输企业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乡镇船舶检查摸底不全面、不彻底,失控漏管和管理不到位问题依然存在;部分乡镇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水上安全监管存在底数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到位等问题。
      (二)个别市、县仍存在渡口未经当地政府审批,渡船未进行检验登记。渡口、码头、旅客乘降点未按规定设置乘船须知、安全警示牌,水上安全公示标牌、渡口告示板设置不规范。
      (三)部分水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较低。受利益驱动,仍然存在非法载客、冒险夜航、抢航抢渡,救生设备不随船、不穿救生衣等问题。
      (四)一些旅游码头缺少必要安全设施,如旅游船夜间停靠照明灯、游客乘船需知、安全宣传标语等。
      (五)橡皮艇、水上摩托超速行驶、随意停靠、穿行航道、强行追越等水上安全隐患严重,极易发生碰撞、侧翻、人员落水等水上险情与事件,严重危害了水上安全。
      (六)部分水域的游泳区和船舶停泊区相邻,人员在航道内游泳,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各市(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水上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水上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个人)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断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全面加大乡镇船舶普查、管理力度,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和动态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市、县(区)、乡、村、船主”要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环环相扣的闭环管理网络体系。重点抓好乡镇船舶在农忙、汛期、开封江等事故易发多发期的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死看死守。
      (三)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水上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员水上安全法规、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不断强化社会公众、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水上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制度,切实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遵章航行、安全畅通”。
      (四)严格行政审批管理,未经审批、检验禁止使用。加大码头、船舶及水上救生避险设备设施的安全投入,对于不合格的渡船和其他船舶,应按照要求进行改造或进行更新;坚决杜绝“三无”船舶、无证上岗等违法现象发生;严格渡口审批,按照“撤渡建桥”原则,加快渡口改造,督促目前未审批渡口尽快履行审批手续,逐步取消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渡口;渡口及旅客乘船点要设置标准格式的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警示、告示牌,以保证广大乘客坐上“平安渡、放心船”。
      (五)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严格区分各旅游风景区和市区水上游览区的船舶停泊区和游泳区,设置明显的界限标,杜绝船、艇与游泳者争道通行现象,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研究,提出针对橡皮艇、水上摩托等新兴水上休闲运动活动的管理意见,实施规范化、集中化管理,确保水上长治久安。
      (六)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按照《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条例》和《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继续推进市、县级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水上应急救援行动中的责任,建立并完善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水上应急救援体制,全面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在人员、船舶密集水域制定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专业救助力量,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水上应急救助演练,以有效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水上安全。目前正值汛期,水上安全已进入临战状态,各市(地)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汛工作和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密切关注全省中小河流水位涨落动态信息,着力强化各水域险工弱段和薄弱环节,做到早防范、早计划、早部署、早落实。对渔船、农用自用船非法载客、私拉偷运行为,要高度警惕,严防死守,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全面消除死角和隐患,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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