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新闻夜航》:水池钓鱼不幸溺亡 法院判决划清责任

15.09.2021  19:42

    在海林市开发区小区附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水池,一些垂钓爱好者,时常来到这里钓鱼。一天早上,杨某的丈夫到这处水池钓鱼时,鱼钩挂在了铁丝网上,杨某的丈夫就下到水里摘鱼钩。水池原本只有一米多深,因施工挖深水池,最深处变成了三米多,杨某的丈夫不知情,踏入了三米深坑。当时和杨某丈夫一起钓鱼的人,看到有人溺水后,试图下去救人,但由于水太深,又折返上岸。后来,经过专业救援队伍施救,杨某丈夫被找到,但已不幸离世。

    事后,由于杨某与水池所在区域的管委会、实际使用人某房产公司以及施工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海林市法院。

    法院一面查找涉事相关单位,划清责任;一面调查杨某丈夫溺亡的原因。法院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作为涉案水域所在地块的实际管理者和使用人,没有在该水域周边设置禁止游泳或“野钓”的警示标志,未尽到明示告知义务,管理缺失,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某管委会对涉案水域地块不具有管理权限,不承担责任;而在这处水域施工的某公司因施工,人为破坏了水域原有的自然状态,未恢复原样,导致水池加深,引发杨某丈夫溺亡,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杨某的丈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连日降雨及施工时自然水域已被破坏的情况,仍在摘下被挂钓钩和鱼线后,不按原路返回,抄近路涉不知情且已被破坏的水域,最终导致溺亡,自负60%的责任。两家公司赔偿金额合计25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