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安监发〔2016〕13号)

22.03.2016  09:59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省安全监管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安全监管局制定出台《管理规范》,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 “治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要求的具体体现,更为我省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提供了遵循标准,也将为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奠定坚实基础。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做好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监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做好《管理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水泥制造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规范》内容,准确把握《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充分利用春季复工的有利契机,对照《管理规范》要求,查找差距,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水泥制造工艺中各风险点具体尘毒防治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水泥制造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要将此《管理规范》传达到本地区所有水泥制造企业,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组织辖区内水泥制造企业集中学习。要依据《管理规范》对水泥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及部门监管工作。对不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水泥制造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安全监管局将择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各地在执行《管理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将相关意见反馈省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规范》后,以地方标准形式出台,增强《管理规范》的法律效应,奠定基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

  • 黑龙江省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黑安监发2016年13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