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15〕40号)

20.08.2015  17:02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8月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零事故”为目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罐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罐区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港口区域罐区等。重点检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罐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
      (二)重点检查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中的重点检查内容。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安全检查,采取企业自查、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各级安委会组织联合督查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
      各罐区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附件1)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罐区安全检查表和检查方案,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罐区安全管理台帐,认真填报《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附件2)。所有罐区企业要在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向当地县级政府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和自查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部门督查
      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大检查的综合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总体检查内容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大检查的自查自改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港口区域内罐区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有关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国有出资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国资委、质检部门,请于9月15日前,向省政府安委办报送本行业组织专项检查督查的工作情况总结。
      (三)各级安委会联合督查
      县级政府安委会要组织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罐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各市级安委会要于8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和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9月中旬前完成督查工作,并于9月20前向省政府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区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省政府安委办将于9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对重点地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理念,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安委会要迅速部署开展本地区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和督促检查。县级安委会要立即召开由各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自查。有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罐区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管理责任,限期整改。要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日常巡检维护,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三)加大投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立即对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重新进行审核。要核实本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是否准确,应急救援方式是否科学适用,配备的营救救援设备设施是否满足应急需要,应急处置环节是否存在漏洞,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从业人员应急培训是否到位。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市级安委会和各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随机进行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曝光并挂牌督办;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严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不负责、走过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各地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罐区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列出隐患清单,督促限期整改;发现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凡是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 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
      2、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
      3、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