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检、法三家联手 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29.09.2017  23:33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司法认识,强化证据裁判原则和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及监督制约,规范相关司法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大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规定》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

    明确犯罪主体的4种类型,即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担保人及其他依法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同时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6种情形,明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种情形,明确“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情节严重”的11种情形,明确“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2个原则,增强了拒执犯罪办理的可操作性。

    《规定》进一步明确证据标准

    将待证事实划分为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实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证实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证实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证实造成人民法院执行不能等5类,详细列明证据种类、证据形式,有效解决了涉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调查、核实、补充、转化等一系列问题。

    《规定》进一步明确办案流程

    明确自诉主体、犯罪管辖、侦查、批捕、审查起诉、评估、鉴定等一系列问题,切实加大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协作和监督制约力度。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悔改表现,明确规定相应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不予起诉、酌情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酌情从重处罚。

    《规定》的会签和发布,传递出大庆公检法机关联手严打拒执犯罪、严惩老赖的鲜明信号,目的就是切实加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优质高效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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