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政府法制办建立法制联络员制度助推工作开展

23.01.2017  13:36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遵循建立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基层法制工作体系原则,为加强县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勃利县政府法制办在县直各执法单位中设立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
  在人员确定方面,明确各单位1名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同时指定1名法制工作联络员。其中设有法制科(室)的,法制科长为法制工作联络员;未设立法制科(室)的,确定政治素质好、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业务能力人员担任法制工作联络员。工作职责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工作要求,明确了法制工作联络员的11项工作职责,以下发文件的形式给予了细化,确保法制工作联络员工作上有方向,行为上有思路,操作起来有章可循。在业务管理方面,加强对法制工作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其专业业务水平和履职工作能力,不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在业务上充分发挥了法制工作联络员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求各执法单位在工作中充分听取法制工作联络员的意见和建议,与法律有关的事宜应先由法制工作联络员审查把关,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目前,勃利县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已初具雏形,全县94个单位设置了专职法制工作联络员,在各单位的法律事物审查和把关、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提升了法制在基层的地位,有效助推了全县法制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供稿单位:勃利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