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战“疫”期间法治理念贯穿于常态化履职办案 六位知名法学专家点赞疫情防控中的检察职能作用发挥

18.04.2020  11:46

  编者按 4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座谈会,为疫情背景下的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座谈会,樊崇义、韩大元等六位知名专家学者应邀出席。本报特摘要刊发专家学者精彩观点,敬请关注。
 

  情况特殊,法治不能特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

  

  韩大元

  我注意到,疫情期间,检察工作仍坚持不断创新。在这段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检察机关将一些司法规定从专业视角及时、清晰地传递给社会公众,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了一个理念,那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法治是不能特殊的。司法机关必须坚守法治底线,严格按照法治办事。

  司法机关是法治的执行者,武器就是法律法规,社会民情有所变化,更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始终关注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权保障,给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提几点建议。第一,要进一步认识到法治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什么是法治,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法治进行定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都作了论述。我个人对此的理解是,法治不仅仅是案件发生之后的追责,事后救济甚至事前预防都是现代法治的重要部分。检察机关应在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法治精神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中。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后疫情时期我国法治可能面临的挑战。比如,为了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在疫情特殊时期实行居家隔离等政策,扫描二维码涉及到隐私权等问题,但是疫情结束后,公民隐私权如何更好地得到保障?检察机关应深入思考在疫情结束后如何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关注点现在就要从疫情期间的法治转向后疫情时期的法治。

  第三,要注重公共秩序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人权保障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安全和人权之间,秩序和自由之间,按照法治的原则是可以平衡的。但是在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可以强调秩序的重要性、安全的重要性。然而,即使强调安全和秩序优先,也要尽量兼顾人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公共秩序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四,疫情期间刑事检察的“曝光率”比较高,疫情结束后,可能会有大量的案件涉及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如何更好地应对,检察机关需要提前做好预案。

  第五,保护民营企业,最高检提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目前仍需进一步落实到位。疫情期间,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效保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充分彰显平等保护理念的案件相对较少,希望引起关注。

  
战“疫”期间的理性司法和法治思维应予固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新

  
王新

  在疫情期间,我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战“疫”的情况较为关注。最高检密集发布了九批50个涉疫情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战“疫”的积极能动性,值得肯定。透过这一系列办理案件的数字,可以说,检察机关在防控疫情的全国阻击战中,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我认为,理念是先行,法治是根本。数字过一段时间大家可能会淡忘,但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印迹,会像数学公式一样牢固地嵌入人们的脑海中。今天,我想结合检察机关在依法战“疫”中的成功实例,从理念和法治的视角谈谈我的想法。

  首先,关于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在防控初期,我们侧重于严厉打击和震慑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要旨。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何把握从宽。在最高检公布的50个典型案例中,在许多案例的法律要旨中出现了从轻情节的描述,在量刑建议上没有因涉疫情防控就人为地“拔高”处理,这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这个特殊时期,能更科学地将从宽嵌入从严中,充分体现出宽严相济的辩证关系。

  其次,关于理性司法。在重拳打击的司法思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扩张适用。随着防控疫情的深入发展,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案件情况,例如那些已经确诊和疑似病人本身就是疫情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在总体上坚持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下,也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体现出人文关怀,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是简单地“重拳伺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这是疫情期间警方以涉嫌该罪立案侦查的全国第一案而引发广泛的关注报道。该案后经请示最高检,青海省检察机关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苟某提起公诉。这充分体现出理性司法的立场,可以说对简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期现状,踩了一脚“刹车”。这既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防止了“一刀切”的机械操作和重刑主义,也有利于消除群众的对抗情绪,有效地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从而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表现出疫情防控中的司法法治化水平。

  我有很浓厚的检察情怀,最后想提三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如何防止疫情结束后将这些好的做法淡忘?我认为,应当围绕检察机关的职能寻找出“抓手”,将其固定下来。例如,在此次疫情期间,有些涉及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法条被激活了,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在最高检发布的九批50个典型案例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占到7个,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轻骑兵”指引作用。我建议以此为契机,从大视野上将这个成功的“指挥棒”导向实践,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范畴,会同最高法制定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司法解释,固化现在的成熟定型的司法经验。

  其次,最高检发布的九批典型案例,在结构和体系上与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差别,我建议从这些典型案例中优中选优,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以此强化其指导意义。

  再次,在保护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来保驾护航。但是,面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状,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存在着许多问题。自2006年增设此罪后,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该罪的打击面过宽,甚至成为贷款类犯罪的“兜底”罪名。为此,“两高”有必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樊崇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最高检政治站位高,在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稳定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有目共睹。

  疫情期间,“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依旧稳步前进。最高检结合疫情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对检察业务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指导,取得了一些突出成绩。比如,根据不同阶段刑事犯罪的特点,及时发布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典型案例。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治理,依法防控,依法办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战“疫”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明确指导思想。要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提到的两个关键词作为今后检察依法战“疫”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坚持底线思维和防控疫情常态化。

  其次,发挥好检察职能必须精准履行法律监督、法治思维、程序思维,严把案件证据关。在任何时候,依法治国、依法办案的思维底线都不能突破。唯有如此,才能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向前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关注到,检察日报刊登过一篇文章《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就体现了一种检察担当。

  再次,建议把中华民族的诉讼文明列入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研究和建设,让优秀的诉讼文化深入检察官内心,防止一有风吹草动就动摇司法理念。

  最后,检法要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就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定期收集整理,坐在一起研讨,进行深入沟通。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同类案件办理中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检法案例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检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合力作用。
 

  用专业理念指引办案实践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车浩

车浩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检充分发挥用专业理念指引全国检察机关在法治框架内办案的职能。比如,刑法中有多处涉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这个社会秩序包括生产、营业、医疗多种秩序。对此,张军检察长指出,“医疗秩序与一般的生产生活秩序要区分,因为它是一线,如果把医疗秩序与其他秩序等量齐观,就是没有把握住政策精神。”这一理念将依法战“疫”的刑事政策导向与具体的罪名连接起来,有利于基层办案时举一反三,将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的办案中。

  在疫情期间,最高检通过一套典型案例结合答记者问的组合拳,向社会公众紧锣密鼓地传递司法动态,这有助于公众认识自己行为举止的合法性,了解疫情期间国家的法律红线,切实起到了保障防疫秩序、引导公民配合防疫大局的社会效果。

  这次疫情期间,最高检首次公布了涉疫情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和“依法不提起公诉”两组全国数据。这让人们对于检察机关在抗疫情期间的办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兑现了最高检向社会公布检察业务统计数据的承诺。希望这一公开能够常态化,在疫情过后也能坚持,而且公开的数据能够更多、更深入、更全面。比如各个具体犯罪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季度或者年度的曲线图、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类型化的原因等。这其实也是给学界的研究释放出更多的观察对象和研究资料,将来有了研究成果,反过来也会进一步反哺于司法实践。

  在制定和把握刑事政策以及理解刑法任务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过分地局限于惩罚本身,而是要将犯罪置于整个社会时代背景之下去探究成因,不能忽略外部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关于刑事政策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整体的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给社会环境带来的变动和剧烈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制定政策。其次,具体的犯罪类型需要具体的刑事政策。不能对所有犯罪都泛泛表述为从严、从宽或者宽严相济,而应当针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具体犯罪类型,确立细化、差异性的刑事政策。再次,刑事政策的制定首先要倚重犯罪学。应当先从具体犯罪的发生机理入手,寻找犯罪学上的解释,辨析突发事件期间的犯罪,与正常社会秩序下出现的同类犯罪之间在成因上的差异。最后,通过犯罪学抵达具体的刑法适用。在借助犯罪学理论和数据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划定不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宽严尺度,然后依靠刑法理论的操作,指引个罪的解释和适用。

  最高检提出针对民营企业家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此我是非常赞成的。但很多实务工作者对此可能理解得还不够,要么把它限制得过窄,以为只是重复了疑罪从无,要么把它扩展得过宽,以为适用于所有的犯罪。

  一个案件,捕还是不捕,诉还是不诉,在法律适用层面,有时候可能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当法律效果有多个选项时,就要考虑社会效果。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要特殊保护和推进民营经济,刑事政策上也要体现出这种差异。对于办案人员说,如果某个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无罪和有罪的观点且从法理上都说得通的话,就意味着法律效果有不同选项,此时就要选择不捕、不诉或者不判的观点,因为这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这样就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检察战“疫”凸显理性司法引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张建伟

  这次抗疫,是非司法重大事件中法治化程度最高的一次。这种法治程度的明显提升,与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密切相关。此次疫情期间,令我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是重大的公共利益事件。人民检察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当然不能置身事外,甚至不能反应迟钝,而应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线有所作为。这次“大考”,检察机关提交了一张漂亮的成绩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优异战绩,也为公共利益做了很多的实事,其成绩是扎扎实实的。

  其次,检察机关本着“依法从严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不仅贯彻“从严”要求,也严守“依法”要求,使“从严”与“依法”有机结合在一起。为了解决防疫期间司法规范化问题,最高检发布九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覆盖疫情防控的多个面向,涉及多个罪名,不但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起到指导作用,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指导作用。这些典型案例,对于社会法治也有塑造作用,通过它们向社会发出了明确信号,疫情防控中法治不会松懈,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者,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充分发挥了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

  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为防疫一线辛苦打拼的医护人员和承担防疫工作的大量基层组织者、执行者送去安慰,为他们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让他们可以安心工作。这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使命感、责任感,也是司法权在国家特定时期良性运作的上佳表现。

  再次,审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起到了司法“平衡轮”的作用,彰显了司法理性的引导功能。在处理疫情期间犯罪案件中,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加以衡量,体现了司法个别化原则。有的犯罪嫌疑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需要进行确诊、医治和隔离,不适合采取逮捕措施。同时,在羁押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不予以羁押,也有利于防止羁押场所生成疫情。对于这些案件,暂时采取非羁押措施,更符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有利于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权。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的要求下,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灵活的手段实现诉讼目的,有力保障了司法的理性化。

  最后,智能司法、科技手段的应用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疫情防控期间,多年来不断推进的科技手段的司法应用派上大用场,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提审、视频会见、视频引导侦查等创新办案手段,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这种视频手段的司法应用,可以克服空间障碍,破除距离难题,避免疫情传播风险,发挥了特殊时期的特别功效,为今后智能司法提供了借鉴,也凸显了“智慧检务”广泛的应用前景。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于积极主动履职有了新的更深刻认识,司法敏锐度和权力行使的自觉性和及时性都有明显提高,许多作为都可圈可点。前有于欢案件最高检介入的及时性,后有鲍某性侵案件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督导的主动性。此次防疫期间最高检及时对检察工作进行典型案例指导和及时提出司法理性化要求,更是令人刮目相看。
 

  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很好贯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林维

林维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敏锐性和鉴别力,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到在当前严峻形势下涉疫情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为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应有贡献。我想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下对检察机关依法战“疫”的印象:

  首先,执行落实中央精神迅速全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后,最高检迅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战“疫”之初,最高检就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疫后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将法治理念贯彻始终,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全面思考问题,真正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对当前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作了细致分析,明确态势,找准问题,精准发力,加强统筹,为依法抗疫奠定了科学基础。

  其次,司法措施应对及时灵活多样。犯罪行为与刑罚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暂,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就越强烈,法律的昭示和预警作用就越明显。因此,检察机关迅速及时地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就具有重要意义。2月6日,“两高两部”即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应对奠定了扎实基础,也为具体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检察机关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为一线司法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极大地推动了战“疫”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早在2月11日,最高检就发布了第一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检察介入、作出裁判、案件收集汇总、筛选确定、上报审批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程序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完成,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和工作效率。所选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突出了问题导向,精准解决司法困惑,精准阐明刑事政策,有利于精准打击防疫特定犯罪。

  再次,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间的法治思维最重要最核心的仍然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抗疫时期的刑事司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越是在特殊时期,法治所蕴含的安定性、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等价值越发凸显。越是在面对特殊类型案件时,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铁律,就越能体现出其稳定刑事司法秩序、保障人权的平衡器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能够随着疫情形势变化推出相应典型案例,例如,第六批典型案例是有关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推进复工复产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准确理解依法从严原则,避免一刀切机械执法;准确理解把握从重从快原则,避免过度追诉;准确理解把握依法治理原则,避免刑事打击简单化。这些理念不仅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日常的检察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后疫情时期的检察依法战“疫”工作,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力:进一步为保障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加大指导案例的供给量,充分吸收此次疫情典型案例类型化、指导化经验,加强对新类型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导;积极探索、拓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理念的学习、检察文化的传播等。

  (本报全媒体记者 史兆琨/文程丁/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