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15.02.2015  19:01

   【光明日报·理论·实践·知行论坛】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习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就是说,国家治理体系在实质上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这一庞大体系中,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依宪治国”必须强调宪法的至高无上位置。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灵魂、依据和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包含两层内容:一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一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者不可或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法律体系建设既要强调其稳定性,又不能墨守成规,应做到立、改、废、释并举。特别是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权力体系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法治从其规范意义上讲,主要是预防权力的滥用。亦即,法治之“法”主要是规范国家、政府、政党的治理行为。因此,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基于权力的合理分工,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各种权力的边界。只有权力边界明确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才能实现治理现代化。

  我国的权力结构分为:党的领导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之权,五权共存,党的领导权居于首位。现行宪法具体规定了五权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和职责等。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由宪法和组织法划定。横向权力关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分工统一。纵向权力关系,坚持中央权力、地方权力和基层自治权的分工统一。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决定国家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权力相互“打架”,没有边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会在实践中消于无形。

  合理的权力分工体系是要建立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规范的权力运用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的腐败惩治机制等,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在国家权力体系上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和谐,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权和分权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民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集权的优势是统一运行、便于协调;分权的优势是分工明确、权责对应。但集权和分权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超越了合理限度,都不具有正当性。集权与分权是一种相互补充和相互纠正的关系。从法治角度讲,集权往往会产生对权力的滥用,易导致腐败;但分权也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因为分权更易于蒙蔽外界的眼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腐败问题并不是集权或分权本身导致的,而是缺乏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因此,要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