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如此任性?

08.04.2015  19:09

  □滕嘉娣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是体现人民法官办案质量的名片,更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窗口。日前,我省某企业接到了来自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身为原告的该企业发现,裁定书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被“张冠李戴”,根本不是原告委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原告迅速请律师联系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得到的答复是,打字打错了呗,来法院再换一张。于是,原告派人去南岗区人民法院找到该案合议庭审判长,一手交上“出错的”民事裁定书,一手接过“补正的”民事裁定书。不料,原告随即又发现,这份补正的民事裁定书中,委托代理人的名字再次出现错误,并很快得到该审判长承认。对此,原告又一次听到了这样的“任性”答复,“就是打字打错了呗,再换一张吧”。

  白纸黑字、大红印章,法官署名,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权威的裁判文书遭遇多次“返工”,着实给法院办公正案、办精细案的承诺“上了眼药”。这其中,与个别法官个人素质有关,与个别法院工作作风有关。但究其根源,不仅是司法者本身职业素养的缺失,更在于司法者内心对法律缺乏敬畏。

  这绝非危言耸听、小题大做。很多时候,百姓一生可能就打这么一次官司,一份低水平、低质量的裁判文书足以让他们对法官失去信任,甚至对法律失去信仰,失去尊重。法先自治以治人。因此,司法者在握法持法时,只有心怀敬畏,才能对每份裁决字斟句酌;只有心怀敬畏,才能谨言慎行、秉公执法;只有心怀敬畏,才能有权而不任性。

  有句法学名言这样说,“没有敬畏法律的传统,就会连制度也可选择性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不必讳言,司法系统“有权任性”和“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客观存在,错判误判并不鲜见,已经和正在伤害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君不见,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于英生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些冤假错案,一次次冲击着司法公正这道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君不见,司法不公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司法干部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都与司法者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缺失不无关系。

  “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滕延才,滥用职权错判案件,借机大肆收受贿赂,不仅把本该判处有期徒刑的改判为缓刑,还把本不该定罪的人判处无期徒刑,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这样的害群之马并非孤例,影响极坏。犯罪只是搅浑河水,司法者对法律的肆意弄权与挥霍却是搅浑水源。正如省委书记王宪魁所言,我省政法队伍到了必须下力整治的时候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黑龙江,各级政法干部必须不断增强服务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守法治信仰,坚定法治思维,坚决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用权。不断改进作风,提高整体素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那些执法犯法、违法乱纪、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一份出错的裁判文书只是检验法官素质、法院作风的一个小切口,反映的却是关乎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大问题。一句“打字打错”的任性回答轻描淡写着司法工作中的疏忽大意,照见的却是司法者缺乏对法律的严肃态度和基本尊崇。我们相信,监督是对出错裁判文书的最好“校对”,问责是对习惯性“打错字”的最好“纠正”。只要各级司法机关精细管理、加强监督、从严问责,每个司法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就一定会让“不在状态”的司法者打起精神,就一定会让权力不再失范,难再任性,就一定会让公平正义写进现实,写入人心。

编辑: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