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法院“五个注重”提升陪审员参审能力

31.03.2022  23:40


    鸡西法院为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结合鸡西法院实际情况,以“五个注重”强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参审和管理,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努力促进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

    注重“管好”“用活”陪审员队伍。鸡西法院以“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与使用”为课题,倡导新理念,建立新机制,挖掘人民陪审员这支重要的司法资源潜在的能量,更加充分地发挥好陪审员的独特作用,用活用好这支队伍。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群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拓宽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在当事人长期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年初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27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92件,行政案件25件,刑事案件54件;三人合议庭中1名陪审员参审20件,2名陪审员参审251件。

    注重“因才适用”发挥陪审员潜在能力。鸡西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相继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参审操作规程》《庭审规范化细则》等多项制度规定,保障规范管理。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做到“因才使用,因案选人,统分结合,灵活配置”,把握主动。具体操作时,在“划定人选范围”的前提下,采用“随即抽选+专案特邀”相结合的办法。如对业务庭遇有涉及特殊专业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灵活的方式从有本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度高的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避免不顾案情特点,完全放任性的随机抽选,可能会造成的“”者不能“”,“”者并不“”矛盾和问题。打破粗放式、简单化、被动性的用人模式,积极构建“因才使用、双向选择、统筹抽选,具体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运转机构保障,实现人尽其才,发挥陪审员潜在作用。

    注重发挥陪审员非职业化视角审视审判活动的作用。陪审员中虽然多数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多数人学历层次没有法官高,但非专业化的群体是以普通公众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审判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官的认识错觉,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使判决结果更易被普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从而真正解决长期以来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鸡西中院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指导意见》,重点是突出“一条主线”,把握好“五个关键节点”,即:以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即待证事实清单)为主线,贯穿合议庭模式、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合议评议、裁判文书制作整个诉讼过程,确保陪审员在事实审部分发挥其专业、经验优势,对证据认定、事实确认进行判断,发挥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有效参与庭审。实行法官有限引导规则,规范陪审员及法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

    注重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注意摆正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主动与陪审员先沟通案件情况,提前安排好陪审员阅卷,分析案情,使他们了解案情,掌握法律,并运用他们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上发挥其特长和应有的作用。合议评议案件中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准法官”;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注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的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一方面,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充分利用陪审员熟悉社会生活、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解决诉前纠纷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群众对法院的质疑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通过陪审员在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群众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