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中院院长谈法院公众开放日:向公众开放 对人民负责

29.12.2018  20:41

    《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充分认清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公众开放日”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具有亲历性、实践性和体验式特征,一经推出便激发了党政机关、社会各界极高的参与热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公开问题,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好“公众开放日”活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一、向公众开放由人民主体地位决定,是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人民书写的,一切成就归功于人民”“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法院前面冠以“人民”二字,体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法院要毫不动摇地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和每次司法实践中,深刻体会人民法院“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和主楼大厅等场所,均为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接受法制教育、感受司法权威的公共场所。人民法院的每个装饰、每次庭审、每份文书都充满了法律元素、蕴含着法学理念、彰显着法治精神。这种厚重的法治文化是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土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具有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特点,迸发出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人民法院要以“公众开放日”深入开展为契机,有效整合法治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绿色文化元素,并与党的建设、执法办案、队伍建设、正风肃纪等项工作进行有机融合,辅之以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形式,拉近司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使人民群众在活动中感受司法威严、体验司法公正、化解司法困惑、监督司法工作。

    二、向公众开放由宪法法律原则决定,是严格遵宪依法的体现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所有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开展活动的法律基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以“公众开放日”为代表的司法公开活动,是大力践行宪法法律要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因此,主动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法院,真切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严肃性和法官的公正性,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能够有效抑制腐败细菌的孳生,持续提升司法权运行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实践证明,“神秘”产生不了震慑力,公开更能体现审判机关的自信与担当。

    三、向公众开放由当前形势任务决定,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待的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201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从总体要求、内容范围、公开程序、载体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细致规定,为司法公开活动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从社会发展规律看,司法公开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从民众现实需要看,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发展的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时刻铭记习近平总书记“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的工作要求,以“铁肩担道义”和“敢为天下先”的气魄与担当,通过持续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帮助人民群众坚定法治信仰,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四、向公众开放由审判内在规律和工作要求决定,是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程序公正、司法透明的体现

    探究中国传统司法的运行机制与文化机理不难发现,司法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向社会敞开大门,依靠人民推动司法进步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在现代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失守将使社会失去起码的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的五项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持续加大“法院基本信息、执行信息、诉讼服务信息、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司法交流合作信息、队伍建设信息”等项内容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确保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举措、成效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同时,把“公众开放日”打造成为晒出法院自身不足的“曝光台”,广泛接受公众监督,自觉反思差距不足,努力补齐短板弱项,持续提升司法能力,从严规范司法行为,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

    五、向公众开放由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决定,是紧跟时代步伐、契合时代要求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纵观人类社会的变革史和中华民族的复兴史,开放是总基调。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是弘扬法治精神、讲好法治故事的重要载体。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司法运行模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不被这个新时代接纳,就被这个新时代淘汰。周强院长指出:“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始终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只有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公众开放日活动”,针对来院参观群体的行业特点和个体差异,结合七一、十一、建军节、教师节、环境日、宪法日等不同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开放主题,实现主体与主题的深度契合。要有效整合司法要素,分门别类打造党建文化、书香文化、智慧法院、庭审观摩、便民诉讼等若干开放模块,将“常态开放”与“私人订制”相结合,不断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开放形式的灵活性,实现从“被动受请”到“主动参与”的重要变化。

    此外,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要防止四个错误倾向:一要防止权宜化。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是中央的决策部署,时代的发展要求,人民的热切期盼。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决不搞“一阵风”“权宜之举”,努力做到慎终如始、一以贯之。二要防止形式化。形式主义是群众看得最清,感受最深,也最痛恨的一种现象。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在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坚决避免“拿来主义”“照抄照搬”,真正将其打造成为“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的重要方式。三要防止浅表化。“公众开放日”作为一种法治文化传播活动,要需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主题、活化活动形式,针对不同受众的差别,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内容,通过营造潜移默化的教育氛围,实现深远持久的教育目的,坚决避免“大帮哄”“一看了之”。四要防止娱乐化。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审判法庭彰显着司法权威,法槌代表着公平正义,法袍体现着责任担当。在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中,要把握好开放的尺度,掌控好开放的节奏,确保司法的神圣感、法院的庄严感和法庭的仪式感不受亵渎和挑战,确保人民群众始终保持对法治的崇尚感和法律的敬畏感。

    (作者为绥化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