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发布10起典型案例

06.06.2017  22:34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史景山作新闻发布。

  

             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主持发布会并请记者提问。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永刚通报典型案例。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6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全省法院近三年来依法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情况和10起典型案例。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史景山通报了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刑二庭庭长陈永刚发布了典型案例,与副庭长孙冰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省处非办有关人员以及近20家中央、省级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发布会。新浪网和省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视频直播。

  近年来,我省非法集资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大要案频发,呈现出犯罪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欺骗性较强,犯罪潜伏期长,容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较难挽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省法院及时研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新态势、新情况,围绕突出问题,准确把握案件特点,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坚持内外联动,积极参与研究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共享平台、跨区域跨部门工作衔接配合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与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在预防、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打击处置工作效果。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37件299人;突出打击重点犯罪行为,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11件240人,审结集资诈骗犯罪案件26件59人;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7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审结生效的10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共判处罚金1892.5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7164万元。

  会上,记者就如何把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人民群众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受害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怎样理解集资犯罪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是否构成犯罪或承担责任以及关于执行退还非法集资款有哪些工作重点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如何把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史景山: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还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各个罪名的概念及特征,刑法相关条文及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和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已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损失等定罪标准,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表现,司法解释规定: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方面的客观表现也表明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具有特定对象,法律上没有被禁止,而且如果合同合法有效,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法制日报记者: 请问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是什么?从法院工作的角度,对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提出具体的建议?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 陈永刚 :关于第一个问题,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从经济环境分析,随着经济增长和我国居民财富的增加,居民投资理财观念不断强化,保值增值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多,其中有一部分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就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从集资参与人的角度分析,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心存侥幸,发财心切,而犯罪分子打出高回报的幌子,编出天上掉馅儿饼的神话,引群众上当受骗。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角度,相关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的手段日新月异,尤其是近年来,利用网络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日益增多,涉案地域广、人数众多的特点更加明显,这为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提出了新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严格监管、严厉打击。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是公民在投资前要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理财投资的规则和风险有清晰、理性的认识。二是需认清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即非法性和公开性,正确识别非法集资,远离不法活动。三是抵得住高收益、高回报的诱饵,要知道,收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大。四是借贷和投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合同、集资人的身份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材料。五是一旦发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集资手段不断花样翻新,终究还是围绕着利益来转,因此要避免上当受骗,关键是拒绝高利率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新华社记者: 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 孙冰 :首先要明确一点,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如果自己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了非法集资,要想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等所有与非法集资组织者往来的材料。案件越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案财物就可能得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判决生效后,扣押的涉案财物会返还集资参与人。扣押的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特别提示一点,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东北网记者 :有些非法集资活动,为了增加知名度和可信度,在个别媒体上做广告进行宣传。请问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承担责任?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 陈永刚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你所提问题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或相关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具体来说,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是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新社记者: 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两种非法集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犯罪在客观上往往具有相同的手段和表现,主要区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导致在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标准方面有比较大的不同。所谓集资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是携带资金款逃匿的;四是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是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是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是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形。 

  凤凰网记者:关于执行退还非法集资款有哪些工作重点?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您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好,这个问题也是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问题,涉及他们的损失是否可以挽回,以及能够挽回多少。司法实践中,执行退还非法集资款的工作,主要是由涉案财物的扣押机关组织实施,对于一些在省内乃至全国影响重大,涉案财物庞大的案件,由涉案地方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专门牵头,司法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别负责、相互配合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并负责对诉讼终结前需要拍卖、变卖的资产进行拍卖、变卖;人民法院负责诉讼终结后的资产拍卖、变卖工作。对于分别审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法院会配合处非部门,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在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应当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判决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