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法院:坚持“八个注重”发挥陪审员参审功能

15.07.2020  21:32

    自《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鸡西法院以“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与使用”为课题,倡导新理念,建立新机制,坚持做到“八个注重”,挖掘人民陪审员这支重要的司法资源潜在的能量,更加充分地发挥好陪审员的独特作用,用活用好这支队伍。年初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558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77件,行政案件53件,刑事案件128件。

    注重充分发挥陪审员对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

    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群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拓宽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在当事人长期涉诉上访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并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

    注重发挥陪审员非职业化视角审视审判活动的作用

    法官长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往往养成了高度理性化、职业化、定型化的思维模式,对案件的定性有时会先入为主,庭前已有倾向性意见。有时在某些案件中对细节的关注程度不够,对证据的权衡不够细致。陪审员中虽然多数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多数人学历层次没有法官高,但非专业化的群体是以普通公众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审判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官的认识错觉,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使判决结果更易被普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从而真正解决长期以来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中院年初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指导意见》,重点是突出“一条主线”,把握好“五个关键节点”,即:以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即待证事实清单)为主线,贯穿合议庭模式、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合议评议、裁判文书制作整个诉讼过程,确保陪审员在事实审部分发挥其专业、经验优势,对证据认定、事实确认进行判断,发挥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有效参与庭审。实行法官有限引导规则,规范陪审员及法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

    注重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注意摆正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主动与陪审员起先沟通案件情况,提前安排好陪审员阅卷,分析案情,使他们了解案情,掌握法律,并运用他们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上发挥其特长和应有的作用。合议评议案件中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准法官”;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注重在协助解释法院裁判结果方面发挥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当事人对受案法院实体性、程序性裁判不服或诉讼措施不满的现象,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公众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行使审判权,以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工作还可减少当事人因涉案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问题。

    注重“用活”陪审员这支队伍

    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相继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参审操作规程》、《庭审规范化细则》等多项制度规定,保障规范管理。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做到“因才使用,因案选人,统分结合,灵活配置”,把握主动。具体操作时,在“划定人选范围”的前提下,采用“随即抽选+专案特邀”相结合的办法。如对业务庭遇有涉及特殊专业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灵活的方式从有本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度高的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避免不顾案情特点,完全放任性的随机抽选,可能会造成的“”者不能“”,“”者并不“”矛盾和问题。打破粗放式、简单化、被动性的用人模式,积极构建“因才使用、双向选择、统筹抽选,具体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运转机构保障,实现人尽其才,发挥陪审员潜在作用。

    注重以陪审员为依托的司法大调解活动

    两级法院建立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模式,用最短的时间和最低的司法成本化解矛盾,顺应社会发展兼顾效率与公平。仅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558案件中,有171件是通过陪审员参与调解结案,结案标的额为1602.5万元。此外,通过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解决各类纠纷62件,标的额为295万元。在调解案件时,陪审员根据自身阅历和社会经验,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特点,采取不同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讼争,挽回亲情、爱情、友情。根据调解需要,法院安排专门法官作为诉前调解工作负责人,指导协调陪审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的,在收到起诉案件后,诉前调解负责人从指定陪审员信息库选取调解员,陪审员作为主办调解员领到调解案件后,及时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联系,确定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及时安排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未成功的,陪审员将案件退回诉前调解负责人,转入立案程序。通过严格的诉前调解程序管理和时间限制,保证诉前调解既能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又不耽误当事人立案,侵害其诉权。支持人民陪审员深入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召集与当事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各界人士或社会各种调解组织,参加案情听证,实行大陪审、大调解,实行多元协商、诉调对接、协商议和活动。掌握每位陪审员各自的身份优势和才能专长,或集中使用,发挥陪审合力,或分散使用,发挥每个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放手发动、鼓励和支持陪审员深入社区、走访当事人、参与司法课题调研、收集社情民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了解案情、分析案情背后真正的纠结所在,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全过程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使陪审员尽早成为“庭上陪审是好手、参与调研是能手,化解矛盾是高手,落实司法为民是帮手”,构建起科学的制度和运用灵活的机制激活陪审队伍潜能。

    注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

    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单纯的组织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

    注重发挥陪审员联系群众的纽带桥梁作用

    人民陪审员与人大代表一样,都具有在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一方面,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充分利用陪审员熟悉社会生活、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解决诉前纠纷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群众对法院的质疑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通过陪审员在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了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