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法院富强法庭:反家暴进行时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07.09.2016  20:02

  9月5日,拜泉县法院富强法庭依法向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韩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留存当事人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富强法庭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9月2日,李某某来到富强法庭,起诉要求与其丈夫韩某离婚,并诉称遭到丈夫韩某的多次殴打,导致身体多处部位受伤,请求法院立即给予其人身保护。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被申请人韩某进行询问,韩某承认其醉酒后确实存在殴打、辱骂妻子李某某的行为,并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希望法院能够帮助二人和好如初。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韩某已经自认其存在殴打、辱骂申请人李某某的行为,且其酗酒的恶习表明申请人李某某有可能还将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故申请人李某某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及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