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原审被告人 刘学堂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公开开庭宣判

28.09.2018  20:45


开庭现场 陈凡 摄


刘学堂及其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宣判 陈凡 摄


合议庭宣判 陈凡 摄

    9月2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学堂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学堂无罪、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50元。

    2015年8月7日,原一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学堂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财物损失人民币43 421元。

    宣判后,刘学堂提出上诉。原二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学堂向原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其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期间,刘学堂及其辩护人认为刘学堂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刘学堂严重破坏报达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报达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刘学堂的申诉请求。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学堂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报达公司以刘学堂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提出赔偿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改判刘学堂无罪,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50元。

    宣判后,合议庭向刘学堂及其辩护人、报达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

    刘学堂及其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