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法官法官耐心调解 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14.08.2015  12:03

        近日,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用热心、耐心和努力搭起了司法为民的和谐之梯。

        被告于某因为家里安装大门,经木匠介绍来到原告徐某某家租用铁架子及其配件用于搭梯子,当时约定租金每天15元,并给付了押金300元。被告家在使用后将铁架子及其配件放在门口,因丢失组装成梯子的中间铁板,被告吕某某与妻子于某未能及时将铁梯子归还。经多次索要,被告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归还铁梯子组成部分(铁架子三副、铁板四块、接棒四个),并给付租金750元及诉讼期间的租金。

        被告吕某某答辩称,自己对租赁铁梯子的事情不清楚,都是妻子经手的。被告于某答辩称,租赁原告家铁梯子确实存在,自己也交给原告300元押金,约定租金每天15元,因租赁时原告没有告知自己铁梯子价值超过押金价值的情况,导致自己没有尽到对铁梯子的保管义务,将组装成铁梯子的零件两块铁板丢失,这一情况已经告诉原告,故无法归还铁架子,也不同意给付租金。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庭审理时,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成员发现双方对铁梯子的归还没有异议,原告同意被告将二块铁板补齐后归还梯子,但在给付租金数额上有争议。经征求双方同意,法官当庭又开展了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明责任,释法律。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将租用的铁梯子构件补齐后,于6日内归还给原告,并当庭给付原告租金9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此时已是中午时分,考虑到二被告家住黄松经营所,下午要坐客车返回,法官和书记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当庭制作调解书并予以送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意地离开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