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核当走出“数字化陷阱”

06.01.2015  11:53

  最高法的这一决定,将使法院系统走出长期存在的“数字化陷阱”,把正义本身当作法院的考核指标,而不是容易“人为调整”的统计指标

  时值年末岁尾,各行各业都在忙于各种考核、排名,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却决定,将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不仅如此,最高法还决定: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地还要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最高法的这一决定,将使法院系统走出长期存在的“数字化陷阱”,把正义本身当作法院的考核指标,而不是容易“人为调整”的统计指标。

  法院的量化考核,其本义还在督促法官勤勉办案,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司法便民。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由于一些指标设置得不合理,与司法实践相乖离,导致很多司法考核指标发生异化,诱发一些司法不公正问题。比如,“年底结案率”是法院内部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而之前一些法院的应对之策,竟然是在年底前一两个月控制立案,减少收案数,以“拉升”结案率。无疑这种做法与法有悖,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这次最高法对症下药: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再比如,很多法院都抱怨“执行难”,但统计出来的“执结率”数字却很好看。有些法院的“执结率”,居然能达到百分之一百零几,执结的案件比审结的案件都多。对此,一位基层法院法官一语中的:其中原因无外乎重复立案,或分拆案件,以便“冲高数字”。这种漂亮的司法统计数字,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实际法律权益已经没有意义,就是为了完成纸面上的“数字大跃进”。所以,这次最高法下定决心,走出数字化考核的“陷阱”,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初衷。这也可看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了司法改革的走向。就法院系统来说,司法改革可以说是“收放并重”。“收”,就是要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管理权收上来。但“收”不是目的,不是为了加强法院的行政化,更不意味着上级法院要越俎代庖,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而是要让法院与地方利益做切割,以更好地保证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放”,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真正将司法权放手给一线审理案件的法官行使,避免法院领导、地方党政领导通过行政手段干涉司法判决。最高法这次推出弱化“数字考核”的改革,旨在打破之前通过机械的“数字考核”对法院实施的行政化管理,努力恢复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别于行政机关的品质,把司法权真正“放下去”,避免不合理的司法考核指标让一线法官缚手缚脚,不让法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在“指标”的阴影下被打折扣。沈彬

编辑:刘晓萌